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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system
国防动员体制
1.
The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system in New China was set up by referring to the Soviet system, utilizing our own experience gained during the revolutionary wars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Chinese realities.
我国的国防动员体制是在借鉴苏联国防动员体制、继承我党革命战争动员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起来的,其形成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1949-1955年为应急性探索时期,1956-1962年为仿苏全面建设时期,1962-1978年为非常发展时期,1978-1993年为恢复调整时期,1994年至今为充实完善时期。
2)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国防动员
1.
Equipment mobilization system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装备动员体制是国防动员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The us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and supply of the needs of front line is both continu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ss-war concept in the current new situation, and it is an essential factor in winning high-tech regional wars.
加强国防科技动员建设 ,必须改革现行国防动员体制 ,完善国防科技动员机制 ,构建国防科技动员的法律保障体系 ,制定科学的国防科技动员预案 ,为参战支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3.
As a key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War Material Scheduling and Conveying is a major content of modern war.
战时物资筹措与运送是国防动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军事斗争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影响战争进程及胜负的重要因素。
3)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law
国防动员法
4)  OCDM (Office of Civil and Defense Mobilization)
民防国防动员署
5)  the system of defense
国防体制
6)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Commission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补充资料:国防体制

国家防卫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领导体系的制度。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内容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体制、兵役制度、动员制度、国防教育制度以及国防法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体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部分组成。中国的国防经济寓于国民经济之中,实行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中国的国防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发展实行国家统一领导的,政府、军队和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由全国或局部地区的动员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动员决定和国家主席的动员令组织实施动员。中国的国防教育实行国家、军队、社会、学校和家庭密切协作的“五位一体”的国防教育网络体系。中国的国防法制是依据宪法精神,由兵役法、国防设施保护法等法规以及军队的条令、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等组成的法制体系。

由于国家体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国防体制也各有特点。例如美国由国会、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防部共同负责领导国家防务,实行征兵制和募兵制。英国则由内阁、首相和国防大臣领导下的国防会议决定国防事务,下设国防参谋部,实行募兵制。法国由总统领导下的最高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和限制性国防委员会负责国家防务,实行征兵制。日本设置内阁综合安全保障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主席,下设防卫厅,实行募兵制。印度的国家防务在总统领导下,由内阁政治事务委员会负责,内阁总理任主席,下设国防部,实行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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