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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gulations for Procedures of Administration Cases by Public Security Organs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2)  opening principle of handling cases
公安行政案件
3)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Decision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4)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
公安行政程序
5)  measures dealing with official documents of governments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6)  the procedure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
补充资料:中国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规定


中国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规定


中国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规定 行政机关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有很大的危害性,如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扣划机关的工资和业务经费,否则便会引起大量的经济纠纷,甚至形成呆帐、死帐,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2月23日发出《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通知》规定:①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②对违反规定自行为企事业单位间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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