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opening principle of handling cases
公安行政案件
3) Public Security Penalty Decision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4)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rocedure
公安行政程序
6) the procedure of public securit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
补充资料:中国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规定
中国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规定
中国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规定 行政机关不具备代偿债务的能力,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有很大的危害性,如承担连带责任,只能扣划机关的工资和业务经费,否则便会引起大量的经济纠纷,甚至形成呆帐、死帐,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此,国务院办公厅经国务院批准,于1993年2月23日发出《关于严禁行政机关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通知》。《通知》规定:①各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②对违反规定自行为企事业单位间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对因提供担保而引起合同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对提供担保的行政机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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