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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tract control theory
契约控制理论
2)  contract theory
契约理论
1.
Discussion on the issue of accounting credit standing based on contract theory;
契约理论视角的会计诚信问题探讨
2.
An Integration of Contract Theory and Capabilities Theory:A Quest for the Nature of the Firm;
契约理论与能力理论融合视角的企业本质问题研究
3.
Finally the paper uses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sociology and contract theory to make such a theoretical analysis: In the a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day, it is a wise choice that enterprises take seriously to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最后,运用制度经济学、社会学、契约理论分析指出,在当今资讯发达,消费者生态意识、人权意识逐步提高的情况下,企业认真对待其社会责任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3)  contractual theory
契约理论
4)  contract control
契约控制
1.
The findings indicate: the contract control used by receivers has an inverted U-shaped relationship with knowledge acquisition,whereas trust control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knowledge acquisition.
研究表明,承包方企业的契约控制与其知识获取呈现倒U型的关系,而信任控制促进了知识获取的发生,同时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契约控制是培养双方信任的前提和基础,并且与信任控制具有倒U型的关系。
5)  Legal Contract Theory
契约法理论
6)  The Ethics of Contract
论契约伦理
补充资料: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

  是近30年来迅速发展的经济学分支之一,也因为如此,契约理论一直处于不停的整合过程之中,中国部分学者在介绍该理论时,将代理理论列为传统理论,但这种归类可能产生一些误导,使人感到代理理论是一种过时的理论,已被不完全契约理论所替代。我国部分经济学者对交易成本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关系也存在误解,如杨其静(2002)认为,%26ldquo;具有讽刺性的是,对GHM上述观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批评首先就来自于交易费用学派。%26rdquo;

  首先必须明确,契约理论究竟包括了哪些理论流派。按照Brousseau%26amp;amp;Glachant(2002)的观点,契约理论应包括:激励理论(ncentivetheory)、不完全契约理论(incompletecontracttheory)和新制度交易成本理论(thenewinstitutionaltransactioncoststheory)。Williamson(1991,2002)指出,契约的经济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公共选择、产权理论、代理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四种。激励理论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完全契约理论)基础发展起来的,而布坎南提出的用契约研究公共财政的公共选择方法主要用来分析%26ldquo;公共秩序%26rdquo;(publicordering,Williamson,2002)。契约理论主要包括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三个理论分支,这三个分支都是解释公司治理的重要理论工具,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契约理论主要分支的争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完全契约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的批评

  Hart(1991)从代理理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导致契约方冲突的观点开始着手批判,他指出,按照这个观点,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引入导致所有权与签订完全的(comprehensive)契约无关,因为它使得Arrow-Debreu状态依存契约产生偏离,契约随之成为次优状态,进而无效率将成为信息不对称函数的因素,这种函数关系取代了所有权,因此在一个交易成本巨大且契约不完全的世界中,代理理论显然不能提供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概念的合理解释。

  Hart(1995)再一次对完全契约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完全契约理论由于把所有的签约成本都归结于观察可变量的成本,若该变量可被双方观察到,即可无成本地纳入契约之中。因为存在努力水平这种只能被一方观察到的变量,最优契约不是最佳的,但是完全契约理论在最大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各方的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契约是完全的,结果将来各方不需要对契约修正或重新协商,如果要修改或重新协商就应该已经被预期到并已纳入最初的契约之中。换句话说,给定一个在均衡路径中重新协商的契约,都存在一个无需重新协商的等价契约。这与现实是不相符的,在现实中契约是不完全的,并且无时不在修改或重新协商之中。Tirole(1999)指出,委托人在完全契约条件下可能面临着一定的福利损失(相比较不完全契约条件)。

  Hart(1995)也对交易成本理论提出了批评。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争论问题与套牢行为在单个企业内将会减少,但是缺乏对此种情况赖以发生的确切的机制解释。假定代理者会自动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也难以理解,因为机会主义在企业内部并不总是减少的,否则的话,在一家大型企业内进行所有经济活动必定是最优的。交易成本理论目前没有对合并企业内争论与套牢行为会减少的机制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

  交易成本理论对完全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批评

  Williamson(1988)指出:交易成本理论与代理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代理理论弄丢了的机会主义与有限理性,结果导致在代理理论中交易成本成为%26ldquo;无水之源%26rdquo;,因而产生了所谓的代理成本。更主要的是,因为代理理论迷失了有限理性,使得完全契约缺乏逻辑上以及实证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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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