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arole application
假释适用
1.
The essence of exception stipulation of parole application is the problem of valuable trend when there is a conflict of value on justice and benefit.
假释适用的例外性规定的实质是在假释制度的公正与效益价值产生矛盾时的价值取向问题。
2)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role
论假释的适用
3) On the Suitable Condition of Parole
假释适用条件研究
4) On the Expansion of Parole Applicability
论假释的扩大适用
6) interpretation of the applicable
解释的适用
补充资料:假释
假释 parole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将其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又称假出狱。中国刑法规定,适用假释的条件有:①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②必须已经执行一定刑期,即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在10年以上,有特殊情节的可以例外。③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不再犯罪,即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再犯新罪,即撤销假释,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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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