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5-2001年)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1988-1997年)。她的成立,适应了中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进步对法制建设和人民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致力于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努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之司法目标的坚定信念,标志着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事业将进一步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预示着法官教育培训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国家法官学院设有教学部、教务部、科研部、图书信息中心、合作交流部等十二个内设机构。根据培训教学和科研工作发展需要设置有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公共基础理论教研室,成立了中国司法审判、wto与中国司法、民商事审判实务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国家法官学院在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系统和中国司法审判研究中的指导、辐射作用,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努力构建学习化法院,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专业人才,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内蒙古、四川、山东、黑龙江、河南、甘肃、广东、广西、江苏等12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重庆、山西、云南、湖南、安徽、吉林、辽宁、青海正在筹备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分院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标志着以国家法官学院为核心的、全面涵括中国法院法官教育培训与研究的网络体系得以完善和形成。这将对国家法官学院切实履行法官教育培训职能、广泛深入地从事司法审判实务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国家法官学院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47人,具有高级教师职称的29人,兼职教授33人。学院专职教师实行“教学、科研、从事审判业务”三结合制度,定期组织安排教师到审判实际部门挂职锻炼,以切实增强司法实践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兼职教师绝大多数是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的法官。长期教学实践所形成的理论与实务、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独特师资结构,实现了“法官教法官”的教学模式,确保了法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学院成立以来认真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以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司法理念,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审判专业人才为目标,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强调并注重审判专业理论的培训和法律适用能力的提高,积极探索、深入研究、及时调整法官教育培训的教学经验和培养方案,不断深化培训教学改革,建立、完善自觉性与义务性相结合的法官终身教育培训体制,倡导并逐步推进现代化、多样性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加快复合型、专家型、能力型的职业法官队伍建设步伐,初步建立并形成了具有中国法院特色、符合中国审判实际,适应中国法院改革发展需要的职业化培训课程体系和培训方案。建院以来共举办各类高级法官培训和专题培训班200余期,培训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2万余人次,受到了各级法院、法官的欢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良好的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