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pervisee
被监督者
1.
Within the whole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there are such defects for the third sector like keeping big gap between the supervisor and supervisee,lacking clear legitimate status and independence and authorities of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as well as legal base on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监督体系的一个薄弱环节,而作为行政监督主体之一的“第三部门”,其监督力量更是薄弱,并且在整个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着种种弊端和问题,如与被监督者的力量对比悬殊、缺乏明晰的法律地位、监督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监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
2) supervised
[英]['sju:pəvaiz] [美]['supɚvaɪz]
被监督
1.
On the key points for leading cadres to supervise and to be supervised —— Some reconsiderations of tightening supervision over leading cadres;
领导干部 监督与被监督的重点——对领导干部监督问题的思考
3) monitor
[英]['mɔnɪtə(r)] [美]['mɑnətɚ]
监督者,监督者
5) supervisor
[英]['su:pəvaɪzə(r)] [美]['supɚ'vaɪzɚ]
监督者
1.
The reason is that,decided by the nature of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s,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ng the supervisors is difficult to build up,as well as the problem of separating the government from the firms.
由于国有企业存在“多重代理”关系,导致国有企业“监督监督者”的机制难以建立。
2.
The three hierarchies organization model is established by introducing the supervisor, and the potential collusion behavior in the structure is analyzed.
引入监督层 ,建立了三层层级组织结构模型 ,并对这种结构中可能存在的串谋行为进行了分析 ;利用成本利益分析方法对委托人是否要雇佣监督者和是否要关心串谋作了分析和论证。
6) eye-service
被监督干活
补充资料: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
《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