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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fiscates the committee
没收委员会
2)  acceptance board
验收委员会
3)  Takeovers Panel
收购委员会
4)  Takeovers Appeal Committee
收购上诉委员会
5)  Takeovers Appeal Committee(SFC)
收购上诉委员会(证监会)
6)  Takeovers Appeal Committee[SFC]
收购上诉委员会[证监会]
补充资料:没收
      刑罚的一种,剥夺犯人个人财产,无偿地收归公有。中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各国刑事立法对没收的规定大致有两种:①一般没收。将犯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加以剥夺,收归公有。②特别没收。即没收与犯罪有密切联系的特定物。其范围不外是:国家规定禁止私人制造或持有的物,即违禁物;犯罪所用或准备利用的物;犯罪所得的物。
  
  关于应没收的物,是否应属罪犯所有为限,各国规定略有不同。一种是明确规定属于罪犯的为限,例如《日本刑法》第19条规定:"没收以其物不属于犯人以外之人的为限。"另一种则不限属于罪犯的所有物。
  
  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而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中国刑法还规定了非刑罚方法没收罪犯财物的制度:"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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