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贸易与环境法律协调
1)  harmonization of laws between domestic trade and environment
贸易与环境法律协调
2)  legal environment of trade
贸易法律环境
1.
A kind legal environment of trade is a safeguard for trade interests.
贸易法律环境是对外贸易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
3)  trade and environment
贸易与环境
1.
A Research on Issues of Legal Harmonization of Trade and Environment Policy under WTO;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政策之法律协调问题研究
2.
An Analysis of Foreign Trade and Environment in Our Country;
我国的对外贸易与环境问题探析
3.
A Study on Japan's Trade and Environment Policy Harmony and Its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日本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取向及启示
4)  Environment and Trade
环境与贸易
1.
The paper explic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 and trade, environmental effect of China's access to WTO, pointing out that China should comply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recognized by the world community in addressing the issures of environment and trade.
论述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国加入 WTO的环境影响,指出中国在处理环境与贸易问题上应遵循国际上公认的基本原则。
2.
WTO has already got into the legislative predicament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environment and trade.
WTO在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上已陷入立法困境,但其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对争端的裁决,对环境与贸易的冲突进行了司法性阐述,由于争端解决机制之局限性及环境与贸易关系之特殊性导致效果不尽人意,改革势在必然。
3.
On the issue of environment and trade and the adjustment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policy to it;
文中分析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以及国际贸易中所产生的环境壁垒的深层根源。
5)  trade and environment
环境与贸易
1.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take the defensive position on the issue of trade and environment.
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问题上采取的防御立场,是使WTO多哈回合环境与贸易谈判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6)  relations between environment and trade
环境与贸易关系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城市规划法》主要与《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有着密切的相互衔接和协调关系,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共同管好、用好城市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法律的顺利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就是对以上《土地管理法》涉及城市规划的条款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和分工,其主要内容是为了保障城市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在申请征用土地前期,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考虑城市现状、环境协调以及地上地下设施的限制等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从规划的角度对建设用地定点的许可,这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土地使用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布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实施规划的关键,充分体现了两个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则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同时其他条款还对实施规划过程中保证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和破坏城市环境作出了明确规定。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是防止城市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前提。这两个法律相辅相成,是实现城市规划目标和环境保护目标的根本保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