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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农发行
1.
Inquiring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Dealings of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农发行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探析
2)  Zhuzhou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bank
株洲农发行
3)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农业发展银行
1.
On the Role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in Rural Economic Structure Adjustment;
试论农业发展银行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地位和作用
2.
Closed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the grain-oil purchasing funds i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at present: the problem and its solutions;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难点和对策
3.
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shoulder the task of funding the construction.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农业发展银行,肩负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的历史任务。
4)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农业发展银行
1.
A study on the Role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in Developing Cotton Industry in Xinjiang;
农业发展银行与新疆棉花产业的发展研究
2.
Thoughts 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对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的思考
3.
A Study on Reform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研究
5)  ADBC
农业发展银行
1.
Credit Risks in ADBC: Causes and Safeguards;
论当前农业发展银行信贷风险的成因及防范
2.
It has been 13 years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1s t agricultural policy finance institution-th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 of China(ADBC) in 1994.
我国第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成立至今已有13年,对粮棉流通资金需求提供了极大支持,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生产力等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
Facing a speed-up of reforming marketing system of grain and cotton and rural financial system, ADBC is confronted with both opportunit.
一、研究目的 从农业发展银行适应市场竞争,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谋求自身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的角度,借鉴国际上先进的服务营销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业经营管理的现状,探讨完善和发展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组织服务营销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以期能对提高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业的整体经营管理素质有所裨益。
6)  Banco Nacional de Desarrollo (BANDESA/BANRURAL)
农业开发银行
补充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法规。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保管、清算和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和处罚,争议的仲裁和附则等章节。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章集中对上市公司应作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其他信息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和附则等章节。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此):(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条例》第15条和《细则》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等,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条例》第34条和《细则》第9条、第10条等,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了规定。《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59条和《细则》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

  《条例》第60,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该条还对重大事件包括的情况作了说明。《细则》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在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还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对于不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条例》在第64条也作出了规定,包括(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2)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非公开信息和文件;(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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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