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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ositive sovereignty
积极主权
2)  positive rights
积极权利
1.
This includes three questions,which are welfare rights are positive rights or negative rights,moral rights or legal rights.
其中,主要涉及到福利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福利权是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以及其是否需要宪法规定。
3)  positive infringement
积极侵权
1.
Since Germen scholars put forward a theory of positive infringement, the theory of injury claim lies for a century.
文章采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对加害给付进行了系统研究,以加害给付的历史沿革作为切入点,阐述了大陆法系的积极侵权行为和英美法系中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同时针对我国加害给付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分析了加害给付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加害给付的界定,加害给付的构成,进而提出了加害给付制度的救济方式。
4)  Positive right
积极权利
1.
The division of the basic rights into 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 in classification is of theoretical as well as practical defects,for any basic rights of integration of both rights are of positive as well as negative attributes and positive as well as negative capacity.
将基本权利划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缺陷,任何基本权利都具有积极和消极双重属性,都是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统一,都具有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2.
Right to know has the positive right property that can be asked and advocated.
作为观念中的权利,知情权具有可请求和可主张的积极权利属性;知情权义务主体的特殊性,使知情权具有不可避免的妥协性;知情权不仅能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且需要民主制度的支持,因此又具有民主权利属性。
3.
It is not only a negative right but also a positive right.
健康权在历史上经历了由观念意识到法律权利的演变,是一项同时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混合性质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健康权所涵盖的丰富内容,而在健康权保障机制上,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才能保证健康权的真正实现。
5)  Servitutes affirmativae
积极役权
6)  positivism [英]['pɔzətɪvɪzəm]  [美]['pɑzətɪ'vɪzəm]
积极主义
1.
Under the prerequisite of essential positivism of insisting on the leadership of the CCP,there are two ki.
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实质积极主义前提下,党的执政存在形式积极主义与形式消极主义两种立场。
补充资料:《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
Declaration on Permanent Sovereignty over Natural Resources

  guanyu tianran ziyuan zhi yongiiu zhuquan xuanyan《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Deelaration。nPe~nisovereigntyoverNatu耐Resou二es)国际社会公认的关于自然资源的重要国际政治法律文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原来的殖民地纷纷独立,成为主权国家。但是,政治上的独立并没有立即带来经济上的独立。由于殖民主义者的百般阻挠,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仍被外国公司或跨国公司所控制。这不仅破坏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完整,而且严重危害其经济发展和生存。因此,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国际社会确认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以实现经济上的独立,维护国家主权的完整,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自1952年1月起通过了一系列关于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并于1%2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宣言强调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基本要素。在这方面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必须承认各国依其本国利益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宣言宣布:①各民族及各国行使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必须为其国家的发展着想,并以关系该国人民的福利为依归。②此种资源的查勘、开发与处置,以及为此目的而输人外国资本,均应符合各民族及各国家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此等活动上所必要或所应有的规则及条件;输人资本及其收益应受许可条款、现行国内法及国际法的管辖,并务必使受助国家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绝对不受损害。③各国必须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互相尊重,以促进各民族及各国家自由而有利地行使对天然资源的主权。④以谋求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目的的国际合作,均应以促进其国家独立发展为目的,并应以尊重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为基础。⑤侵犯各国对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主权,即系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与原则,并妨碍国际合作的发展与和平的维持。此后,联合国大会1974年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重申并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其中《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宣布,“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和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领地和民族,对其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受到的剥削、消耗和损害有权要求偿还和充分赔偿”。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马骤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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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