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it
我它
2)  "I-It"
“我-它”
3)  I-It
我-它
4)  I-It relationship
我-它关系
5)  I-It relationship
“我―它”关系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法》调整哪些关系

首先,调整城市规划制定的关系
1、调整城市规划编制的领导关系。《城市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2、调整城市规划编制协调的关系。《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与环保、文物保护、民族特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治安、交通、防空等要求相协调。
3、调整城市规划编制的审批关系。《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并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批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了人大审查同意后才能上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
4、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变更关系。《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和重大修改的原则、办法、报批作了具体规定。
其次,调整城市规划与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
1、调整规划与计划相结合的关系。《城市规划法》第六条、第三十条对城市规划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以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规划管理作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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