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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rug smuggling crime
毒品走私犯罪
2)  a drug dealer; a drug trafficker
毒品走私犯
3)  smuggling narcotics offense
走私毒品罪
4)  Crime of smuggling the goods used in the manufacture of narcotic drugs
走私制毒物品罪
5)  smuggling crime
走私犯罪
1.
Smuggling Crime Comparison Research in Sino-Russian Criminal Law System;
刑事法律框架下中俄走私犯罪比较研究
2.
The thesis raises that the institutional smuggling crime isn t status crime although there is institutional status crime in theory on the base of definite concept of status crime and smuggling crime.
尽管在理论上有单位身份犯,但单位走私犯罪不是身份犯。
3.
Currently in our country, the most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s of smuggling crime is that it is mostly conducted by units, which has involved many legal problems needing to be solved in judicial practice.
走私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一种严重犯罪,当前我国走私犯罪相当严重。
6)  Smuggling [英]['smʌɡlɪŋ]  [美]['smʌglɪŋ]
走私犯罪
1.
The Omission on Legislation Concerning the Crime of Smuggling and Its Perfection;
试论走私犯罪的立法疏漏及其完善
2.
On Unit Smuggling;
试论单位走私犯罪的若干问题
3.
This paper presen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aw system towards smuggling across the straits so as to understand the two different law systems.
走私犯罪及其它妨害海关和对外贸易监督管理的犯罪都是属于侵犯国境安全、国家对外贸易政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国民健康的严重犯罪。
补充资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斥、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心脏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凡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刑法第347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而误带、误运、误售的,不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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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