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qually Dividing Field System
均田制
1.
Inspection of the Equally Dividing Field System From Agricultural History Angle;
中古均田制度的农史观察
2.
Equally Dividing Field System:An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the Property Right of Land in Northern Wei;
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
2) equal land system
均田制
1.
Starting from North Wei period,the equal land system (Jun-Tian system) underwent the time from North Qi,North Zhou,and Sui Dynasty up to former stage of Tang Dynasty.
均田制始创于北魏时期 ,历北齐、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
3) A textual research on the Juntian system
何物"均田制"
4) A Comprehensive Survey of the Equal Land System
均田制述论
5) Extra-small Scale Farmine
超小规模均田制
6) equalizing land
均田
1.
The Conflict Between Ideal and Actuality:The Song people s dream of compartmentalized land and equalizing land,the land limits,and the land boundary confirmation;
理想与现实之间——宋人的井田梦以及均田、限田和正经界
补充资料:均田制
均田制 中国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300年。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主要内容是:15岁以上男夫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70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10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5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老小癃残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15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园宅田,良民每3口给1亩,奴婢5口给1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1匹(4丈),粟2石。15岁以上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 隋开皇二年(582)令使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100顷,最少40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5顷,最少1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3石,调绢1匹(第二年减为2丈),绵3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30日(第二年减为20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 唐代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买卖限制放宽,内容更为详备。综合武德七年(624)令、开元七年(719)令、开元二十五年令等记载,主要内容为: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30亩。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作户主的,则受永业田20亩,口分亩30亩。民户原有的永业田,在不变动所有权的前提下,计算在已受田内,充抵应受的永业、口分额。有封爵的贵族和五品以上职事官、散官,可以依照品级请受永业田5~100顷。勋官可以依照勋级请受勋田60亩至30顷。道士受口分田30亩,女冠受口分亩20亩。僧尼受田与道士、女冠同。官户(指官府所属的一种贱口)受田按百姓口分之半请受。工商业者在宽乡地区,可以请受永业、口分田,其数量为百姓之半。受田悉足的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减半授给。狭乡的人不准许在宽乡遥受田亩。五品以上官人永业田和勋田只能在宽乡授给,但准许在狭乡买荫赐田充。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还公田充。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再收还。口分田身死后入官,另行授受。庶民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以及犯罪流徙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碓的,准许出卖口分田。在职官依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的不同,有80亩至12顷的职分田,以其地租充作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须移交后任。内外官署各有1~40顷的公廨田,以其地租充作办公费用。均田农户法定的赋役负担,大致与隋同。 作用和性质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这一制度大体上实施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人数大大增多,保证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随着人口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唐朝初期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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