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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unction of Villager Council
村民委员会职能
2)  village committee
村民委员会
1.
Analysis of Problems in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2.
Reflections on the election of the village committee;
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3.
At present,the village committee and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coexist in Chinese countryside.
我国目前的农村现实中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并存的,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在于管理集体财产;村民委员会只在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才能担当管理集体财产的职责。
3)  Villagers Committee
村民委员会
1.
The exercise of rural collective land ownership by autonomous organs like village meetings of representatives or villagers committees has its historical causes and is a demand of the reality.
由集体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等自治机构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历史成因也有现实需求。
2.
Through on-the-spot investigation and pondering,the authors believe that the township government is the guidance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通过实地考察和思考,认为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4)  Villagers Committees
村民委员会
5)  villager committee
村民委员会
1.
The Role and Function of Villager Committee in Terms of Villager s Self-Autonomy;
村民委员会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2.
The combination of township government and villager committee is one choice.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对于乡镇政权建构,必须结合国情、民情和历史传统,采取全新的治理模式——"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即把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合二为一,成为由各级县政府指导下的基层联合自治组织,这既是政府体制改革的突破——乡镇政府成为自治组织,又使农民群体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基层联合自治组织,实现中国政府体制上的双重优化,即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和基层自治组织健康的发展、成熟和完善。
3.
The villager committee is the basic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of self-management,self-supervision and self-service.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村民委员会
1.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governs the village according to the laws and village rules,and it is not equal with villagers.
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村规民约对村内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与村民形成不对等的关系。
2.
From the view angle of the state,the villagers committee election has political,economic cost and benefit which cannot be underestimated.
从国家的角度看 ,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世界最大规模的民选实验”,有其不容低估的政治、经济成本与收益。
补充资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按居民和村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城乡居民就已建立了农会、贫农团、居民小组、片儿会和各种委员会等自治性的群众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是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
  
  居民委员会  设置于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据此,首先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了居民委员会,以后又逐步在镇和乡政府驻地的小集镇设立了居民委员会。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调解民间纠纷;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居民委员会同城市基层政权的关系是: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村民委员会  设置于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建立起来的。1982年宪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任务和机构,并经过试点和推广,在广大农村普遍建立起来。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①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②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家庭和睦;③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④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通过自己的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执行此任务时,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打击报复。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小的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一个村民委员会,一个大的自然村也可以分设几个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由其委员分工负责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下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村规民约是以法律与政策为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自治规章?纱迕窕嵋樘致壑贫ǎㄏ纭⒚褡逑纭⒄虻娜嗣裾赴福纱迕裎被峒喽健⒅葱小4骞婷裨疾坏糜胂芊ā⒎珊头ü嫦嗟执ァ?
  
  村民委员会不是乡政府的派出机构,但在工作关系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也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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