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forbid the misuse of right
权利滥用之禁止
4) prohibition of right abuse
权利禁止滥用
补充资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Rule of General Cr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又称只允许关税保护原则,是指成员方实行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行数量限制,而只允许实行关税手段。其中,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总协定文本中的第11条1规定,%26#8220;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者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26#8221;但禁止数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被允许实施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的%26#8220;幼稚工业%26#8221;也被允许加以保护等。
这一原则还要求在实施允许使用的数量限制时,应该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总协定第十三条对此作为了规定。即%26#8220;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所有第三方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输出%26#8221;。
此外,实行数量限制必须通过协商,就限制的影响交换意见,并请IMF就实行数量限制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提出报告,证实的确存在国际收支困难时,才能实施数量限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