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egal duty
法律义务
1.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ces and association on morals and medical morals,medical morals and law,legal duty and medical morals duty,the author further discusses the features of medical morals and roles of legal provision of medical morals role for medical staffs.
通过分析道德与医德、医德与法律、医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区别和联系 ,论述了医德的特点及医德法律条文对医务人员的规范作用。
2.
It indi visibly relates to the production, distribution and function of legal duty.
它与法律义务的产生、分配与运行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
3.
In the field of law, 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study of legal right while the topic on legal duty remains unnoticed.
在法学领域中,学者过多地关注于法律权利的研究,而对法律义务的探讨或是隐含于或是附着于对法律权利的研究。
2) legal obligation
法律义务
1.
From the aspect of legal obligation, the article attempts to construct a system defining the legal obligation of managers, putting forward some relative stipulations and regulations, aiming at offering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to curb the usurp from managers to the interest of stockholder, recommending some legislation enforcement.
笔者从公司经营者应对公司承担的法律义务切入 ,在对经营者承担的法律义务内涵界定的基础上 ,尝试构建经营者法律义务的体系结构 ,并对法律义务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 ,以期为遏制经营者滥用经营权侵蚀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提供有效措施 ,同时为现行公司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2.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e Authority) and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discusses such topics as legal form, establishment and legal obligation of the electronic authentic office.
本文介绍了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研究了电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及其法律形式、设立条件、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3) legal obligations
法律义务
1.
The existing direction of resolving conflict only required us to fulfill by choosing an appropriate one among the conflict legal obligations which might stop the subject from taking the responsible because of the failure to carry out another legal obligation.
对法律义务冲突的探讨就是为了给法律义务冲突的解决提供可资参考的方法和建议。
2.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otions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e-authentication and e-signature, and studies the authentication organization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conditions, legal obligations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
探讨了电子认证、电子签名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研究了电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及其法律形式、设立 条件、法律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4) Research on Legal Duty
论法律义务
5) obligation of law and obligation of morality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6) carrying out legal obligations
法律义务履行
补充资料:《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1956年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 规定儿童抚养涉及两国或几个国家时的共同法律适用规则。公约于1956年10月24日公开签字,截至1983年3月1日,批准国有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 日本、 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瑞士、土耳其。加入国有列支敦士登。1962年开始生效。
在现代生活中,人的流动性较大,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时远在他国,有时甚至前往外国以逃避责任,儿童抚养义务在一些国家中成为迫切的国际问题。为此,有关的国际机构就这个问题成立了一些公约,主要有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1958年公开签字的《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后一公约保障前一公约的执行。此外,1956年6月2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了《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规定国外扶养费收取的办法,这个公约可以帮助海牙公约的实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2年第12届会议中,又制定了范围更广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新公约适用于全部家庭关系的扶养义务,包括儿童抚养义务在内。在批准新公约的国家间,新公约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儿童抚养义务公约。
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对21岁以下未结婚的青少年和儿童的抚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但对于养子女,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旁系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公约采取互惠原则,以互相承认法律适用为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为非缔约国的法律即不适用。公约只规定抚养义务,并不决定抚养义务人及抚养权利人间亲属关系的存在,例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并不因此当然成立亲子关系。
《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一反过去以义务人属人法为主导的思想,出于保护儿童目的,以儿童惯常居所地法支配儿童抚养义务。这个法律决定儿童抚养义务的存在、范围、抚养义务人、有权提起抚养诉讼的人及起诉期限等,儿童惯常居所地变更时,变更后的关系适用新惯常居所地法。
对儿童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有两个例外:①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a)抚养义务人与儿童有同一国籍,(b)诉讼由该国受理,(c)抚养义务人的惯常居所在该国。②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在儿童依惯常居所地法不能取得任何抚养权利时,则适用法院地国际私法所指示的法律。
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即不适用。
在现代生活中,人的流动性较大,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有时远在他国,有时甚至前往外国以逃避责任,儿童抚养义务在一些国家中成为迫切的国际问题。为此,有关的国际机构就这个问题成立了一些公约,主要有第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两个公约,即《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1958年公开签字的《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后一公约保障前一公约的执行。此外,1956年6月20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了《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规定国外扶养费收取的办法,这个公约可以帮助海牙公约的实施。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72年第12届会议中,又制定了范围更广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及《扶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新公约适用于全部家庭关系的扶养义务,包括儿童抚养义务在内。在批准新公约的国家间,新公约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儿童抚养义务公约。
1956年的《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对21岁以下未结婚的青少年和儿童的抚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养子女在内。但对于养子女,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可以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旁系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公约采取互惠原则,以互相承认法律适用为条件,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为非缔约国的法律即不适用。公约只规定抚养义务,并不决定抚养义务人及抚养权利人间亲属关系的存在,例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并不因此当然成立亲子关系。
《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一反过去以义务人属人法为主导的思想,出于保护儿童目的,以儿童惯常居所地法支配儿童抚养义务。这个法律决定儿童抚养义务的存在、范围、抚养义务人、有权提起抚养诉讼的人及起诉期限等,儿童惯常居所地变更时,变更后的关系适用新惯常居所地法。
对儿童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有两个例外:①在下列情况下缔约国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a)抚养义务人与儿童有同一国籍,(b)诉讼由该国受理,(c)抚养义务人的惯常居所在该国。②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在儿童依惯常居所地法不能取得任何抚养权利时,则适用法院地国际私法所指示的法律。
根据公约规定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即不适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