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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庭
1.
A Study of Argument with Lawsuit to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between China and Belgium Revision Treaties in 1926;
论1926年中比修约中的国际法庭应诉之争
2)  Presid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
国际法庭庭长
3)  vice-president of the Tribunal
国际法庭副庭长
4)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国际海洋法法庭
5)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国际法庭国际法院
6)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in the former Yugoslavia
前南国际法庭
1.
This essay plans to compar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in the former Yugoslavia(ICTY) and International War Crimes Tribunal in Rwanda(ICTR) with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
联合国设立的前南国际法庭与卢旺达国际法庭,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早期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则是解决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如何与国内法院管辖权相协调的又一次尝试。
补充资料:国际军事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guoli lunshi foting国际军事法庭(xnternational MixitaryTribunal)受权审判和惩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和日本主要战犯的两个临时性国际司法机构,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钱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后又有希腊等19个国家加人),据此成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于同年10月18日在柏林接受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一H戈林、R.赫斯等24名被告的起诉,并于同年11月20日至次年10月1日在纽伦堡对这些德国主要战犯进行r审判(见战争犯罪、纽伦堡审判)。 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L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十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真的审查、没有充分利用受命法官的庭外审讯制度以及对证人执行反洁的人数太多、漫无限制等,严重影响了对日本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另外,他对国际检察处几乎完全由美国人操纵、权力过大、擅自释放战犯等也提出了批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28名被告只是日本主要战犯的一部分,但是由于美国的包庇,审判还在进行的时候,国际检察处就把在押的日本主要战犯个别地或分批地擅自释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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