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文物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故意或过失毁损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特征,也就是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第6章第4节的规定来看,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毁损文物、毁损名胜古迹;(2)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3)倒卖文物;(4)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5)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6)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7)抢夺、窃取国有档案;(8)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
2.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体特征
从刑法分则第6章第4节规定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具体罪名来看,其犯罪主体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就能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但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却不能由一般主体构成。
3.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主观特征
在妨害文物管理罪的10个罪名中,只有第324条第3款规定的过失毁损文物罪为过失心态,其余各罪的罪过形式均为 故意。就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大多数具体罪名来说,目的对于定罪并无决定性意义,只有盗卖文物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此罪包括以下罪名:
1.故意损毁文物罪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过失损毁文物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五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倒卖文物罪
[释义]
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非法倒卖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释义]
本罪是指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 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 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