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histocrical school of law
历史法学派
2)  history
历史
1.
the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emperature field and residual stress field;
焊接温度场与应力场的研究历史与发展
2.
Comparisons with History and the current status of Fer- mented Meat Produc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国内外发酵肉制品历史及发展现状比较
3)  past
历史
1.
The Shi as:the past, present and reconstruction in lraq;
什叶派:历史、现状与伊拉克重建
2.
The article reviews the past of soda ash industry and its present state of production, application and technology.
本文简要回顾了纯碱工业的发展历史 ,介绍了纯碱的应用、生产及技术现状 ,预测了纯碱工业的发展趋势。
4)  historical
历史
1.
These hame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family names,construction of city,historical remains,religious belief,commerce,handicraft industry,terrain,landform and elegant expressions.
太原历史悠久,现在的街巷名称能反映出不同时期的文化特征。
2.
ideological contents angle, historical angle and practical angle.
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课教学的现状,提出了教师在教学中要选择合适的角度,即思想境界角度、历史角度和实践角度,并从这些角度出发,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课教学的新思路、新方法。
3.
Chinese revolutionary historical novel is a literary style whichdevelops from the process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
革命历史小说是中国现当代文学中伴随着中国革命历史进程发生发展的文学样式,在20世纪中叶,革命历史小说(以“红色经典”为主要代表)曾经鼎盛一时。
5)  History
《历史》
1.
History:the Unity of Pursuing the Truth and Social Function;
《历史》:求真与经世的统一
2.
On the End of Heroduts History and the Goal of his Wring;
评希罗多德《历史》的结尾——兼论希罗多德的写作目的
6)  "history"
“历史”
1.
Post-modernism neglects "history".
后现代主义淡化“历史”,后现代人厌烦“历史”又需要“历史”,人文科学的“文化研究”转向和“语言学转向”,文学批评希冀摆脱形式主义的长期称霸局面,旧历史主义已是老态龙钟而不适应时代需要,是新历史主义文学批评登上后现代文学舞台的重要背景。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历史法学派
      19世纪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体现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法学派别。在德国首先兴起。开始代表封建贵族利益,以后逐步演变成19世纪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派别。
  
  历史学派的兴起和实质  该派创始人是德国格丁根大学法学教授G.胡果(1764~1844),他在自己的主要著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提出了该派的某些基本观点,但系统地陈述该派观点的是他的学生F.K.von萨维尼。后者在拿破仑战败后,与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A.F.J.蒂鲍(1772~1840)进行论战的过程中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历史法学派是作为与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相对抗的一个派别而兴起的。两派虽然都以唯心史观为基础,但有很大差别。从内容上说,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人的理性,提倡社会革新,重视成文法,要求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历史法学派则强调民族精神,主张继承历史传统,重视习惯法,反对制定普遍适用的法典。从政治上说,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的要求,而历史法学派则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反映了19世纪初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与英国政论家E.伯克(1729~1797)和法国早期正统派反对法国大革命的观点相一致。因此,马克思在批判历史法学派时指出,"有个学派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为今天的卑鄙行为进行辩护,把农奴反抗鞭子──只要它是陈旧的、祖传的、历史性的鞭子──的每个呼声宣布为叛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4页)。
  
  历史法学派的发展  这一学派在德国开始兴起时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以后逐步演变成19世纪资产阶级三大法学派别,即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见J.奥斯丁)和哲理法学派(见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三派之一。它在德国的其他重要代表有G.F.普赫塔(1798~1846)、B.G.尼布尔(1776~1831)和K.F.艾希霍恩(1781~1854)等人。萨维尼虽然主张法律体现民族精神,但又自相矛盾地认为罗马法优于其他法律,因而在德国历史法学派内部,分为两支对立的派别。一派以萨维尼为首,强调对罗马法的研究;另一派以艾希霍恩为首,强调对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以后这两种不同倾向分别由 R.von耶林和O.F.von祁克(1841~1921)所继承。在 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这两种倾向的矛盾。历史法学派在英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H.J.S.梅恩。他虽然接受了萨维尼的一些基本观点,但与后者不同,他不分民族,对各种古代法律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这个学派在美国的主要代表是J.C.卡特(1827~1905)。他在19世纪后半叶根据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强调反对制定《纽约州民法典》,与该法典的起草人、功利主义法学派的D.D.菲尔德(1805~1894)进行过激烈的论战。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历史法学派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已溶化在分析实证主义(见实证主义法学)或社会学法学(见社会学法学派)中。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