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中国金融体制改革
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针,从1979年起进行的金融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
改革前的金融体制 1979年以前,实行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一体制是从1948年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的多家银行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要求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营银行和钱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起来的。在建立过程中,大量汲取了苏联的经验。该体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体系 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属于"大一统"模式。即全国仅有唯一的一家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置。除中国人民银行外,虽有大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但通过行社联营("合署办公"),信用社实际上已成为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经营管理 计划管理是最高原则,一切业务必须按计划办事。完成计划的程度,是衡量考核各级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标准。各级分支行不实行独立核算。总行通过贷款计划的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发行量。银行的信贷原则是:①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②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保证;③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信用制度 实行单一的银行信用体制,"必须集中信用于银行",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能与国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商业信用被禁止,国家信用和向外借款基本上不再运用。
在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由于当时财政和银行的分工,实行"无偿的业务归财政,有偿的业务归银行"的原则,银行对国营企业只限于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结算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转帐结算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同时实行集中统一的联行清算制度。具体的结算方式,考虑到商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的需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异地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同城结算方面支票一直占有主要地位。
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购销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促进购销活动尽量纳入国家计划,同时也为了减少现金发行量,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实行现金管理,较大金额的购买(100元以上)禁止使用现金。
利率管理 实行统一的低利率制度。1978年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为月息4.2‰;少数优惠贷款利率仅为月息2.1‰或1.8‰。各种存、贷款利率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级分行没有浮动权。不存在市场利率。
外汇管理 实行外汇管制。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准留存自用;进口或出国所需外汇,应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个人不准持有外汇和外币,个人的侨汇收入必须按国家牌价卖给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的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禁止单位和个人之间买卖外汇。
改革后的金融体制 改革的总方向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金融体制。到1991年,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大致如下:
组织体系 改变了"大一统"模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为部级机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四大国家专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各专业银行均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除上述专业银行外,交通银行等股份制综合性银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和各种类型的地区性银行已得到初步发展。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恢复,股份制和地区性保险公司已开始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少地区已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联营而独立经营,许多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外,从1979年以来,新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有:城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评信公司等。国家禁止私人设立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既有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
经营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具有领导和管理的职能。是金融宏观调控中心,专业银行内部实行三级管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经营(基层行),各级分支机构一般不实行独立核算,由总行实行统一资金调度和计算盈亏;但对各级分支机构实行专项指标考核。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均实行企业化管理。
信用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单一银行信用制度已被打破。除银行信用外,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租赁信用、信托信用、合作信用、企业信用(股票、债券)等多种间接和直接信用均已开放,但银行间接信用仍占主导地位。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得到初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从1985年起逐步发展,有形和无形的、同城和跨地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同时并存。有价证券市场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1985年起发行金融债券,1986年起发行企业债券,1987年起发行重点建设债券),逐步发展了一级市场(发行);从1986年起进一步发展了二级市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12月19日、1991年7月4日正式挂牌营业,交易的品种包括债券和股票。外汇调剂市场则正式形成于1988年。
宏观调控 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较大变化。①单一计划调控的方式为多种调控方式并用所替代,但规定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行政性方式仍占重要地位。②金融宏观调控的中介目标由单一的货币发行量转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发行量双重监测。M1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监测的重点目标。
利率政策 主要变化为:适当提高过低的利率;增加利率档次;根据资金供求和市场供需的变化,随时调整利率;实行浮动利率;对财政性存款实行计息;增加企事业定期存款利率等。
信贷政策 主要是拓宽贷款对象和扩大贷款用途,同时强调贷款的经济效益和政策要求。贷款对象由过去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农业扩展到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贷款用途从流动资金扩展到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科研、旅游等;贷款原则由原来的三原则转向主要强调"扶优限劣"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结算制度和联行制度 在结算方式上,取消了原来的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省内限额结算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曾一度取消,后又恢复。1988年新制定的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
在联行清算上,为避免专业银行通过占用联行汇差在资金上吃中央银行的"大锅饭",实行了专业银行各自分设联行的制度。
外汇管理 实行了出口收汇单位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一家专营改为各家银行普遍经营,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也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允许私人在银行存取外汇;设立外汇调剂市场,各单位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按调剂价买卖留成外汇,私人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外汇,但不准购买外汇。
法制管理 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各种法规已颁布实行。
改革前的金融体制 1979年以前,实行计划管理的"大一统"金融体制。这一体制是从1948年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合并解放区的多家银行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要求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营银行和钱庄,同时大力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起来的。在建立过程中,大量汲取了苏联的经验。该体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体系 金融机构的组织体系属于"大一统"模式。即全国仅有唯一的一家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其分支机构按照行政区划设置。除中国人民银行外,虽有大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但通过行社联营("合署办公"),信用社实际上已成为人民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经营管理 计划管理是最高原则,一切业务必须按计划办事。完成计划的程度,是衡量考核各级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标准。各级分支行不实行独立核算。总行通过贷款计划的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发行量。银行的信贷原则是:①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和使用;②贷款必须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作保证;③贷款必须按期归还。
信用制度 实行单一的银行信用体制,"必须集中信用于银行",所有单位和个人只能与国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商业信用被禁止,国家信用和向外借款基本上不再运用。
在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由于当时财政和银行的分工,实行"无偿的业务归财政,有偿的业务归银行"的原则,银行对国营企业只限于发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结算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的转帐结算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同时实行集中统一的联行清算制度。具体的结算方式,考虑到商品物资实行计划分配的需要,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在异地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同城结算方面支票一直占有主要地位。
为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购销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促进购销活动尽量纳入国家计划,同时也为了减少现金发行量,银行对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实行现金管理,较大金额的购买(100元以上)禁止使用现金。
利率管理 实行统一的低利率制度。1978年工商企业的贷款利率为月息4.2‰;少数优惠贷款利率仅为月息2.1‰或1.8‰。各种存、贷款利率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级分行没有浮动权。不存在市场利率。
外汇管理 实行外汇管制。企业出口收汇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准留存自用;进口或出国所需外汇,应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个人不准持有外汇和外币,个人的侨汇收入必须按国家牌价卖给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的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禁止单位和个人之间买卖外汇。
改革后的金融体制 改革的总方向是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金融体制。到1991年,改革后的金融体制大致如下:
组织体系 改变了"大一统"模式,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为部级机构,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四大国家专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主体,各专业银行均为国务院直属局级单位。除上述专业银行外,交通银行等股份制综合性银行(具有商业银行性质)和各种类型的地区性银行已得到初步发展。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恢复,股份制和地区性保险公司已开始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少地区已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联营而独立经营,许多地区建立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此外,从1979年以来,新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有:城市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各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评信公司等。国家禁止私人设立金融机构。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上既有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
经营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各类金融机构具有领导和管理的职能。是金融宏观调控中心,专业银行内部实行三级管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经营(基层行),各级分支机构一般不实行独立核算,由总行实行统一资金调度和计算盈亏;但对各级分支机构实行专项指标考核。其他各种金融机构均实行企业化管理。
信用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单一银行信用制度已被打破。除银行信用外,商业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租赁信用、信托信用、合作信用、企业信用(股票、债券)等多种间接和直接信用均已开放,但银行间接信用仍占主导地位。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得到初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从1985年起逐步发展,有形和无形的、同城和跨地区的同业拆借市场同时并存。有价证券市场从1981年发行国库券开始(1985年起发行金融债券,1986年起发行企业债券,1987年起发行重点建设债券),逐步发展了一级市场(发行);从1986年起进一步发展了二级市场(转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0年12月19日、1991年7月4日正式挂牌营业,交易的品种包括债券和股票。外汇调剂市场则正式形成于1988年。
宏观调控 金融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发生了较大变化。①单一计划调控的方式为多种调控方式并用所替代,但规定各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行政性方式仍占重要地位。②金融宏观调控的中介目标由单一的货币发行量转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发行量双重监测。M1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监测的重点目标。
利率政策 主要变化为:适当提高过低的利率;增加利率档次;根据资金供求和市场供需的变化,随时调整利率;实行浮动利率;对财政性存款实行计息;增加企事业定期存款利率等。
信贷政策 主要是拓宽贷款对象和扩大贷款用途,同时强调贷款的经济效益和政策要求。贷款对象由过去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农业扩展到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和不同所有制单位;贷款用途从流动资金扩展到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和科研、旅游等;贷款原则由原来的三原则转向主要强调"扶优限劣"和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
结算制度和联行制度 在结算方式上,取消了原来的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省内限额结算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曾一度取消,后又恢复。1988年新制定的结算办法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
在联行清算上,为避免专业银行通过占用联行汇差在资金上吃中央银行的"大锅饭",实行了专业银行各自分设联行的制度。
外汇管理 实行了出口收汇单位和地方外汇留成制度;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一家专营改为各家银行普遍经营,部分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也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允许私人在银行存取外汇;设立外汇调剂市场,各单位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按调剂价买卖留成外汇,私人可以在外汇调剂市场出售外汇,但不准购买外汇。
法制管理 金融方面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各种法规已颁布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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