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hinese Legal System
中华法系
1.
The Historical Value of the Supervision Law of Ancient China——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
2.
The Beauty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in the Realm of Tian-Ren-He-Yi(the Unit of Heaven-and-Human);
天人合一境界中的中华法系之美
3.
Chinese legal system is a topic that is both traditional and up - to - date in the history of law study, which has significant value for the theoretical study and the practi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law system.
中华法系是法律史学科中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论题,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价值。
2) Chinese Legal Genealogy
中华法系
1.
Confucian Zhong-Dao and the influence to Chinese Legal Genealogy;
儒家中道及其对中华法系的影响
2.
According to a prevailing understanding of East Asian Law, there are in general such representative classifications as new Chinese legal genealogy, East Asian common law and East Asian legal genealogy.
现今学术界有关东亚法的整体认识,大致有新中华法系、东亚普通法和东亚法系这样几种代表性论说。
3.
In the past 80 years, much has been achieved in the studies of Chinese legal genealogy.
中华法系的研究,从民国开始到现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3) Chinese Law System
中华法系
1.
The Emergence of Neo-Chinese Law System--From Three Law Systems to East Asia Community Law;
新中华法系的诞生?——从三大法系到东亚共同体法
5) CHEN Gu-yuan
中华法系研究
1.
A First Explora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Research by CHEN Gu-yuan;
陈顾远中华法系研究初探
6) HuaZhong CNC system
华中系统
补充资料: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已经是一个法制史上的概念。它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由汉至隋盛行的引经断狱,以突出的形式表现了儒家思想对于封建 法制 的强 烈影 响。中国封建法律与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纪法律体系中涂有神灵色彩的宗教法规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起过维护封建统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国,早在奴隶制末期神权法思想已经发生动摇。在中国封建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中世纪西方国家那种宗教法规,儒家的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 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封建法律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 ,确认父权 、夫权,维护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由宋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内成文法是对国法的重要补充,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敕、谕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皇帝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的形式,敕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西方 国 家 中世纪在相当长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中国封建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从曹魏时起,便仿《周礼》八辟形成“八议”制度。至隋唐已确立了“议”、“请”、“减”、“赎”、“官当”等一系列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从法律上划分良贱,名列贱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同样的犯罪,以“良”犯“贱”,处刑较常人相犯为轻;以“贱”犯“良”,处罚较常人为重。中国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⑤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中国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央虽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它的活动或为皇 帝所左右 ,或 受 宰相及其他行政机关所牵制,很少有可能独立地行使职权。至于地方则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二者直接合一。宋、明、清的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官,实际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的附庸。在整个封建时代,中央司法机关的权限不断分散,地方司法权限不断缩小,这是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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