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ocialism ownership structure
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
1.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the three generations of central collective leadership of the CPC have been exploring the theory of socialism ownership structure.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进行了不断探索。
2) socialist ownership
社会主义所有制
1.
In the past 20 years, our Party has sought its solutions, and help people get rid of the long - standing mistaken ideas so as to further enrich and develop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n socialist ownership and creatively promote new idea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m.
在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我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了深入探索,冲破了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上的种种误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和实践,为如何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创造性地开拓了新思路。
5) Socialism and Ownership
社会主义与所有制
补充资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的国家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保障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即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在苏联,十月革命刚刚取得胜利,1917年在列宁领导下颁布了《土地法令》,实现了土地国有化。同年颁布了实行银行国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和其他法令,宣布一切股份企业为国家财产,奠定了苏联国家财产的基础。这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财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发生和发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1949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1951年,政务院又发出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由于这一系列措施,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使之成为国家财产的重要的最初来源。在50年代,还用"赎买"的办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变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而国营企业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则是国家财产不断增长的经常的最重要的源泉。各种税收、规费也是国家财产的重要取得源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的不断增长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
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 中国国家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才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不是地区、部门所有制,也不是单位所有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国家财产又是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也是由全民所有制这一性质决定的。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都依法经营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都是统一的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统一属于国家。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无限广泛性和国家专有财产的专属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无限广泛,不受任何限制。任何物,即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自然资源还是文物古迹,等等,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①自然资源。即矿藏,水流,国有的土地、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②国家专营的铁路、公路、航空、航天、海洋运输、港口、银行、邮电、广播等企业、事业和设施。③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家财产。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国家财产。④历史文物,名胜古迹。⑤国家在国外的财产。⑥其他国家财产。
在国家财产中,凡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资源,国家专营的企业、事业和设施等,由于它们有关国家经济命脉,或足以操纵国计民生,因此只能专属国家所有,不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原则 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对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中国国家财产统一归属国家,但又必须分别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分别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首先,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必须按批准的预算办事,按下达的计划办事;必须按授权范围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见所有权),以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统一性和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保证国家真正成为国家财产唯一的所有人。在这个前提下,各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有对一定的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即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对这些财产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财产受到特殊保护 由于国家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必须贯彻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于侵犯国家财产的不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至刑事制裁。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上,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①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②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问占有人是否有过错,是知情(恶意占有)还是不知情(善意占有),也不论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国家都有权追索,要求返还原物。对一般生活资料,数量又不大,占有人并不知情,并且付了代价的,国家也可不追索原物,而使不法让与人赔偿国家的损失。③国家与他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必须根据事实确定争议的对方没有所有权,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推定为国家所有。但事后如发现确凿的财产所有人,则仍应物归原主。
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果。在苏联,十月革命刚刚取得胜利,1917年在列宁领导下颁布了《土地法令》,实现了土地国有化。同年颁布了实行银行国有化及其必要措施的法令和其他法令,宣布一切股份企业为国家财产,奠定了苏联国家财产的基础。这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财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的发生和发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革命斗争的胜利成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成果。1949年 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1951年,政务院又发出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由于这一系列措施,国家掌握了经济命脉,使之成为国家财产的重要的最初来源。在50年代,还用"赎买"的办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变资本主义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而国营企业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则是国家财产不断增长的经常的最重要的源泉。各种税收、规费也是国家财产的重要取得源泉。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的不断增长和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
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 中国国家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才是国家所有权的唯一主体。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不是地区、部门所有制,也不是单位所有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成为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国家财产又是统一的有机整体,这也是由全民所有制这一性质决定的。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都依法经营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这些财产都是统一的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统一属于国家。
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无限广泛性和国家专有财产的专属性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无限广泛,不受任何限制。任何物,即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自然资源还是文物古迹,等等,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①自然资源。即矿藏,水流,国有的土地、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②国家专营的铁路、公路、航空、航天、海洋运输、港口、银行、邮电、广播等企业、事业和设施。③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家财产。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国家财产。④历史文物,名胜古迹。⑤国家在国外的财产。⑥其他国家财产。
在国家财产中,凡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资源,国家专营的企业、事业和设施等,由于它们有关国家经济命脉,或足以操纵国计民生,因此只能专属国家所有,不能成为其他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原则 对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即对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中国国家财产统一归属国家,但又必须分别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分别具体经营管理一定的国家财产。首先,这些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必须按批准的预算办事,按下达的计划办事;必须按授权范围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见所有权),以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统一性和全民所有制的性质,保证国家真正成为国家财产唯一的所有人。在这个前提下,各企业、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有对一定的国家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即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对这些财产行使物上请求权,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财产受到特殊保护 由于国家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必须贯彻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于侵犯国家财产的不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至刑事制裁。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上,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包括:①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受时效限制。②返还被不法占有的国家财产,不问占有人是否有过错,是知情(恶意占有)还是不知情(善意占有),也不论是直接得到还是几经转手,国家都有权追索,要求返还原物。对一般生活资料,数量又不大,占有人并不知情,并且付了代价的,国家也可不追索原物,而使不法让与人赔偿国家的损失。③国家与他人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议,事实上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国家所有。但是必须根据事实确定争议的对方没有所有权,同时又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其他人,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推定为国家所有。但事后如发现确凿的财产所有人,则仍应物归原主。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