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atent Law
《专利法》
1.
Elastic Clauses in TRIPS Agreement and Amendation of Patent Law of China;
TRIPS协议弹性条款与我国《专利法》修正
2)  patent law
专利法
1.
Optimizing Management Mode,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and Simplifying Review Procedure ——The second revision of China’s patent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
优化管理模式 强化保护力度 简化审理程序——我国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及其意义
2.
Protection of providers of herediary resources in patent law;
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专利法保护思考
3.
An Approach of the Economics of Law to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Patent System ——While coping with the necessary amendments to China s Patent Law;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兼谈我国《专利法》的修订
3)  the Patent Law
专利法
1.
A value study on the category of the patent law;
专利法范畴视域的价值透视
2.
The conclusion shows the performance of the Patent Law has being grown in 1998-2005.
在"制度效益"概念框架下构建起我国专利法运行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98年—2005年统计数据建立模糊数学模型,运用模糊数学评判法和层次分析法对专利法运行的综合效益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对结果进行了评估和预测。
3.
After it has been revised twice, the Patent Law in China has reached consistenc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RIPs in major content.
我国专利法经过两次修改后 ,其内容虽然基本上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 ,但有些方面仍有不足 ,如条文本身的依旧简单和过于原则 ,条文与相关法规方面的冲突及配套性法规的缺失等 ,因而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4)  patent law
专利法律
1.
In china,should use for reference of patent law from other countrys,through amend and perfect patent law,exetrt government intervene power,execute government control according to law and supply sustaining dynamical and ensurement for patent law execution.
我国应借鉴国外专利法律,通过修改、完善专利法律来充分地、科学地发挥专利实施过程中政府公权干预力,依法实施政府管制,为专利实施提供持续的动力和保障。
5)  patent court
专利法院
6)  the law system of patent
专利法制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专利法
      确认发明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一词来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开之意,原指盖有国玺印鉴不必拆封即可打开阅读的一种文件。现在,"专利"一词一般理解为专利证书,或理解为专利权。国家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有些国家还包括进口该项专利发明或设计)享有专有权(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为上述行为,否则即为侵权。专利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即行消灭。任何人皆可无偿地使用该项发明或设计。
  
  沿革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
  
  中国的专利法  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授予专利的范围  一般涉及以下几个问题:①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一般都规定不授予专利。不过这项规定的应用是与国家的阶级实质密切相关的。②科学发现和自然科学基础原理,因不能在工农业生产上直接应用,不授予专利。许多国家都依专门法律给予奖励(见发现权)。③某些物质发明,如以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专利,但少数工业发达国家则授予专利。其制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专利。④动植物新品种,许多国家不给专利,少数国家规定授予专利。⑤诊断医疗方法和药品,也是少数国家授予专利。⑥计算机程序(软件),极少数国家授予专利。
  
  实行发明专利制度的国家,有些还采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实用新型指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作出的革新设计,亦称"小发明"、"小专利"。其特点是,对发明要求较低,申请和审批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保护期限较短。采用实用新型保护的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联邦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兰、菲律宾、乌拉圭等。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于美感而适用工业上应用的设计。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6年的统计,采用外观设计保护的国家有61个。有的国家规定在专利法中(如美国、泰国),有的国家则在专利法以外另订单行法规(如联邦德国、日本)。中国的《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
  
  授予专利的条件  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专利的审批  目前各国专利法大体规定有 3种不同的办法。①登记制,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案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手续、文件齐备即给予登记,授予专利权,而不进行实质审查。采用登记制的,其专利往往质量不高。②实质审查制,即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发明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实质审查能够保证专利的质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审查人员,且容易造成大量积压。③延期审查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18个月)即予以公布,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一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延期审查制可减轻审查工作的负担。中国对专利的审批采用延期审查制。
  
  专利保护的期限  各国专利法的规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内瑞拉等。大部分国家规定在10~20年之间,如英国为16年,美国为17年,联邦德国为18年,法国为20年。还有的国家规定了几个期限,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开始的时间,有的国家规定从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有的国家规定从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算。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都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的实施  有些国家(如美国)专利法并不要求专利必须实施,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上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发明。实施通常理解为,产品专利指制造该项发明产品,方法专利则指在生产制造上使用该项发明方法。专利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对该国工业与技术的发展起切实的积极作用。一般认为,专利权人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也算是实施,但进口不算实施。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主管机构可以根据申请给予实施该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即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实施该项专利。如果两项发明互相依存,一项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而又不能得到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同意时,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可以根据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另一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如果专利发明与国家的国防、国民经济或公共卫生有重大关系,还可以规定准许其他人有偿使用其发明,甚至由国家付给一定报酬予以征用。中国的《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专章规定。
  
  专利法一般对专利方面的侵权、诉讼等问题也都有规定。对专利法的实施,许多国家还制定有实施细则。为避免在国际上发生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19世纪以来还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权实行保护,侵权人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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