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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ature of private law
私法性
1.
Since one-sided emphasized the nature of private law of labor dispute,the mode of settlement of labor dispute in China has been faced with some dilemma.
由于片面强调劳动争议的私法性,导致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面临一些困境。
2)  Private law nature
私法性质
3)  Private-law attribute of constitution
宪法私法性
4)  the combined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ivate law
行政私法性
5)  private arrtibute of commercial law
商法的私法性
6)  The Private-Law Attribute of Constitution
论宪法的私法性
补充资料: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
      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一。指同一地区的国家基于相似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及人员间比较密切的交往关系,为统一国际私法而订立的条约。制定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比制定全球性国际私法容易达成协议。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有:
  
  《利马条约》  南美 7个国家于1878年签订的《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南美国家是国际间最先实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家。1877年12月9日,南美各国应秘鲁政府邀请于秘鲁首都利马开会,讨论统一国际私法问题,1878年11月9日,秘鲁、阿根廷、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智利、厄瓜多尔及委内瑞拉 7国签订《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因在利马开会又称《利马条约》。条约分8章,共60条,规定人的身份、能力、财产、法律行为、婚姻、继承、法院管辖、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认证以及国际刑法等事项。该条约受当时欧洲大陆本国法主义影响较大,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不满意,除秘鲁外,其他各国都未批准,因之未能生效。
  
  蒙得维的亚条约  利马会议失败以后,1888年8月至1889年 2月,由阿根廷及乌拉圭两国发起,于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南美国际私法会议。参加国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巴拉圭、秘鲁、乌拉圭。会议精神与利马会议相反,鉴于南美国家外来移民很多,为了保护南美国家利益,特别强调住所地法主义。会议签订了 9个条约:《国际民法条约》,《国际商法条约》,《国际刑法条约》,《诉讼程序法条约》,《文学艺术所有权条约》,《商标条约》,《发明专利条约》,《执行自由职业公约》以及一个附加议定书。
  
  批准《国际民法条约》的国家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巴拉圭、秘鲁、乌拉圭 5国。哥伦比亚于1934年加入该条约。条约规定:人的能力、夫妻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住所地法,但夫妻法定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均受物的所在地法的限制。婚姻的实质要件和仪式以及婚生子女的地位依婚姻举行地法。亲权及于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依权利行使地法。亲权对子女财产的权利依财产所在地法。契约的实质及其是否必须为要式行为依履行地法。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依所在地法。继承依被继承财产所在地法。离婚依婚姻住所地法,但不得违反婚姻举行地法。
  
  1939年,为纪念条约签订50周年,阿根廷及乌拉圭二国政府邀请上次会议参加国于乌拉圭首都举行第 2次南美国际私法会议,修改1889年条约。会期自1939年8月至1940年 3月,参加国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巴拉圭、秘鲁、乌拉圭。除《发明专利条约》及《商标条约》外,其他条约都有修改。原《国际刑法条约》中的一部分扩充成为《政治避难与庇护条约》,原《国际商法条约》分为《陆上国际商法条约》及《国际商务航行法条约》。直至1982年,1889年条约在玻利维亚及秘鲁间继续有效。1940年条约在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三国间有效。
  
  《布斯塔曼特法典》 1928年第6届泛美会议总结南美国际私法立法经验,通过了《布斯塔曼特法典》。它包括绪论、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刑法、国际程序法5部分,共437条,为最完备的国际私法法典。批准该法典的国家有15个拉丁美洲国家。1928年11月25日生效。
  
  北欧国家国际私法公约  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5个北欧国家于1931~1935年间签订的5个国际私法公约,即1931年的《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的某些国际私法规定的公约》(1932年1月1日生效),1931年的《扶养费收取公约》(同前),1933年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33年7月1日生效),1933年的《破产公约》(1935年1月1日生效),1934年的《继承和遗产管理公约》(1936年1月1日生效)。1931年的两个公约在1953年略有修改,其修改议定书于1954年3月1日生效。
  
  《比、荷、卢统一国际私法公约》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于1951年签订的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公约,包括人、物、契约及债务、法律行为及不法行为等事项。1968年加以修改,该公约除卢森堡外,其他两国均未批准,不曾生效。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国际私法公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从1958年成立以来签订了许多公约。关于国际私法方面的重要公约有:1968年 2月的《互相承认公司及法人公约》、1968年 9月的《关于民商事司法管辖和判决执行公约》、1980年 6月的《契约债务法律适用公约》。除《关于民商事司法管辖和判决执行公约》已于 1973年2月1日生效以外,其他两个条约直到1982年尚未生效。
  
  经济互助委员会的国际私法条约  苏联及东欧国家间的经济互助委员会在外贸和亲属法方而签订的多边条约中,有时也制定共同的抵触规则。例如经互会1980年的《交货共同条件》中规定当事人关于商品交付的权利和义务,如契约中或交货条件中没有确定,或者没有充分确定时,依卖方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个规则和1955年6 月15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的有关条款相同。
  
  美洲国家间国际私法条约  1975年 1月,美洲国家组织在巴拿马召开第一届美洲国家间国际私法专门会议,改变过去提出的制定一部美洲国家间全面的国际私法典的设想,就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6个公约,于1976年1月全部生效。1979年4~5月在蒙得维的亚举行第二届会议,又通过了8个公约,也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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