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in
[英][sɪn] [美][sɪn]
罪
1.
Analysis of Sin in Christianity Based on American Movie Se7en;
从电影《七宗罪》看“七宗罪”与基督教传统的关系
2.
The Origin of Sin and Its Philosophy;
“罪”之渊源与哲学依据
2) crime
[英][kraɪm] [美][kraɪm]
罪
1.
Crime and Punishment:Journey to the Soul's Garden——A Comparison of Tiening and Dostoevsky
罪与赎:通往心灵花园的天路历程——铁凝小说与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说之比较
2.
The reason for the prevailing of the corruption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is that the behavior of“seeking rent through being an official”was not regarded as a crime in the effective collective consciousness.
中国传统社会官员腐败横行,重要原因为“做官发财”行为在当时真正发生作用的社会集体意识中并不是一种不可接触的“罪”。
3) adultery is not a crime
奸罪非罪
1.
The adulteries were applied to "adultery is not a crime",or "adultery will be imposed on light pen.
通过对秦汉时期和奸、强奸、禽兽行、居丧奸四个种类,约81个事例和案例的考察,认为这一时期性关系比较宽泛,各类奸罪普遍存在,法律对奸罪的处置适用“奸罪非罪”或“奸罪轻刑”,其重点打击的奸罪仅为禽兽行。
4) crime and non-crime
罪与非罪
1.
While the criteria of the theory of the anticipated possibility involved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crime and non-crime problem have great significance the right decision of.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问题,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对得出正确的判决具有关键的作用。
5) accusation
[英][,ækju'zeɪʃn] [美]['ækju'zeʃən]
罪状;罪名
6) conviction
[英][kən'vɪkʃn] [美][kən'vɪkʃən]
定罪,判罪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认定和处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法规。1981年 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军人违反职责罪作斗争的经验制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补充。它以刑罚的方法,同一切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教育军人严格履行职责,以保障作战胜利和现代化革命军队建设胜利进行。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对严重危害国防能力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并可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对不属于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在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军事刑法的特点。《条例》还规定,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军人违反职责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肇事罪,泄露或者遗失军事机密罪,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罪,战时自伤罪,造谣惑众罪,遗弃伤员罪,临阵脱逃罪,违抗作战命令罪,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罪,自动投降敌人罪,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罪和虐待俘虏罪等。《条例》根据这些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幅度。对严重危害国防能力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并可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对不属于危害重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在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军事刑法的特点。《条例》还规定,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