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ystem of terminating deputy
代表资格终止制度
1.
Analyzed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perspective,this system demonstrate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system of deputy to the people s congress: part-time deputy system results in the problem of status;the present system of terminating deputy is imperfect;and no material guarantee is offer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puty s duties.
"建议辞职制度"是着眼于解决"官员代表"的身份难题而进行的一项制度探索,从宪政分析的角度看,其出台折射出我国现行人大代表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兼职代表制造成了代表的身份难题;现行代表资格终止制度存在不足;代表职务的履行缺乏物质保障。
2) termination system
终止制度
1.
From the renewal system to the termination system,the American Copyright Law always protects the author s access to the profits from his/her creative products.
从续展制度到终止制度,美国版权法却始终保障作者从其创作成果中获取充分收益。
3) System of termination of negotation
终止谈判制度
4) The Voluntary Discontinuance-System
自愿终止制度
5) qualification system
资格制度
1.
The principal s qualification system and its content in the US, UK, France, Germany, Japan and Hong Kong all have their own respective characteristi cs and personality in both the authentication procedures and certificate managem ent.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香港的校长资格制度及其内容要求、认证程序和证书管理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共性。
6) trellis terminating
网格终止
补充资料: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1992年6月11日)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一、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除外)、城市信用社及联社、金融市场等。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七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十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二年以上; 4.初中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五年以上; 5.从事其他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至二年。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 (三)一经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钩。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由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一)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拟任人选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二)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三)处级以下(含处级)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亦按上述审批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机构同意。 五、对法定代表人抉任人选的资格审查,不论是否同意,均由审查单位行文批复。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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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