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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usiness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f art works
艺术品经营管理条例
2)  artistic works management
艺术品经营
1.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 of professionals on artistic works management, the paper probes into talents cultivation goal, orientation, means, curriculum and combina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艺术品经营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其从业人员的素质已成为制约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消极因素。
3)  Wushu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武术经营管理
1.
There is various puzzlement in the process of Wushu development, such as the recognization of Wushu value function, Wushu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Wushu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 and Wushu going to the world.
针对武术运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困惑,如对武术价值功能的认识、武术经营管理、武术科研工作、武术走向世界等问题,从理论与实践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4)  management regulation
管理条例
5)  Art economy management
艺术经济管理
6)  marketing of art
艺术品营销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第五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第八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