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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pital contribution flaw
出资瑕疵
1.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flaw of shareholders is not the same with ordinary civil liability and it has its peculiarities in .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责任,它在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请求权主体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2.
Shareholders′ capital contribution flaw damages both the ownership of companies and the creditors′ interests;and seriously broke the balance between shareholders′ interests and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股东出资瑕疵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还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严重打破了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2)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出资瑕疵
1.
Study on Legal Issues of Shareholders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研究
2.
Although the strict liability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from the contributors has been regulated by many countries, the behavior of the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occurs frequently in practice.
出资瑕疵的存在,直接导致瑕疵股权的产生,进而形成了瑕疵股权转让的物质基础。
3) defec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出资瑕疵
1.
For reducing and avoiding the defec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the legal liability should he strengthened and improved.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将会影响公司的设立存续,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要减少和避免出资瑕疵现象的发生,固然要加强和完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但更为重要且有效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制度。
2.
Defect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ight of capital contributi.
股东出资应当符合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等基本原则,根本不出资是对出资义务的根本性违反,是与出资瑕疵并列的概念,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权的直接侵害,不属于出资瑕疵的范畴。
4) flaw contribution
瑕疵出资
1.
This paper mainly focuses on the impacts of flaw contribution on the shareholders.
本文主要研究瑕疵出资对股东权利的影响。
5) shareholders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股东瑕疵出资
6) liability of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瑕疵出资责任
补充资料: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释义]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数额巨大”的起点,沿海发达省份一般确定在30万元以上、占出资额的30%以上。后果严重主要是指导致合法债权人由于其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而无法追回财产,损失巨大的。 二、本罪主体是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可以是个人或单位,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三、本罪主体在执行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人的民事权益,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有关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调整。 虚假出资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这里的“虚假出资”,显然是对“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这些行为性质的概括,而不是与这些行为并列的另一种独立的虚假出资行为,因此,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 由于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因此,这两种人之外的人虚假出资,不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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