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ational insurance
民族保险
1.
Chinese national insurance sector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since fully resuming domestic business in 1980,and has mad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我国民族保险业自1980年全面恢复国内业务以来发展迅速,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
2)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
民族保险业
1.
Compradors were very active in the initial phase of modern Chinese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being the main force to initiate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
买办在近代民族保险业初创时期表现活跃,是创办民族保险业的主力。
2.
The rising of the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 and the progress of insurance legislation showed that the ideas and behaviors of capitalist class selfis.
中国民族工商业的逐步发展和西方近代保险思想的传播,为中国近代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舆论准备。
3.
The government is supposed to 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insurance management system to deal with the risk in policy,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existing in national insurance industry,and to improve the macro management environment in insurance industry,and it is also completely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system inside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tself.
保险市场开放是我国加入WTO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民族保险业客观存在的政策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迫切需要政府加快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改善保险业宏观经营环境,健全、完善保险业内控制度也是历史的必然。
3) national insurance
民族保险业
1.
Government Actions in the Developing National Insurance;
论民族保险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2.
From that time on, the comprador took advantage of their particular status and experience fully to take active part in national insurance of late Qing Dynasty.
以此为开端,买办凭借其特殊的身份和经历积极参与到晚清民族保险业中,并在近代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初创中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
3.
They became the first Chinese investors of the national insurance because of their adventurousness, nationality and the high interest in the industry.
晚清时期,随着西方保险业的传入、近代保险思想在华的传播和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迅猛发展,中国的民族保险业应运而生。
5) Chinese domestic insurance industry
中国民族保险业
1.
How to protect our cheese——What should Chinese domestic insurance industry do after entering WTO;
怎样保护我们的奶酪——加入WTO后中国民族保险业何去何从
6) Insurance in western regions resided by minorities
西部民族地区保险业
补充资料: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各少数民族除有一定聚居区外,有的民族还有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散居在全国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他们长期忍受着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有的为了谋求生存,故意隐瞒其民族成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剥削阶级被消灭,产生民族压迫的根源已不存在,由于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长期和汉族居民生活在一起,在当地人口中所占比例又很小,其民族平等权利往往被忽视。而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民族散居的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因此,切实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对贯彻执行民族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成分的民族平等权利,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对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和宗教信仰,参加各种人民团体和各种职业等权利,均予以法律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如遭受民族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人民政府控诉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此种控告须负责予以处理;对于歧视、压迫或侮辱行为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在享受民族平等权利遇到困难无法解决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帮助。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重申,必须认真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切实保障他们的民族平等权利。
散居少数民族除了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族平等权利之外,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和干部参加。为了保障散居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参加所在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在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当建立民族乡,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从散居少数民族的实际出发,大力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培养本民族出身的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在招工、征兵和招收各种工作人员时,对散居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的照顾;扶持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林、 牧、渔业和传统的工艺品生产;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办好民族中小学、民族师范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可能满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对他们的节日所需物资的供应也给予适当照顾。
保障一切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散居地区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调动了少数民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积极性。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