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uclear uses for peaceful purposes
核能和平利用
4) peac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
原子能和平利用
补充资料: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on the peacteful use of nuclear energy
guonyu hePing Ilyong heneng de guoll tlooyue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s on the Peaeeful use of nuelearenergy)核能的利用首先是从军事目的—核武器制造发展起来的,而后才转于和平用途。随着和平利用的广泛展开,如何防止其不再被用于军事目的成为国际社会普遏关注的重大问题。核材料具有放射性,使用或管理不当,就会引起放射性释放,给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甚至产生超越国界的影响,因而安全地利用核能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责任,也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行动。随着核能事业的发展,围绕着如何实现和平而安全地利用的共同目标,国际社会陆续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这些条约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保证核能仅用于和平目的的条约。最主要的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它是国际防止核武器扩散体系的法律基础,也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条约。之后,按照国际的原则,还衍生了一些地区性的条约,如《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又称《特拉特洛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又称《拉罗汤加条约》)。其次是《核材料实物保护会约》,它是为防止核材料在国际运翰中丢失或被盗而签订,看起来只为保护核材料的安全,其实质愈义却在于防止非政府的核扩散行为,因而是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补充。 第二类是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的条约。主要有关于核设施安全的《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甘理安全和放射性度物啥理安全联合公约》、《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条例》等.其次,还有一些国际标准,如《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BSS)、《核安全标准》(NUSS)以及《放射性废物安全标准》(RADWASS)等。它们虽不像国际条约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是从技术上确保安全地利用核能所必需,其重要性绝不亚于国际条约。 第三类是有关减轻核事故后果的预防性条约。这类条约中有制订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核损害第三方贵任巴黎公约》和《核技害民事责任1963年雄也纳公约》。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的警示,在该事故之后又相继签订了《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格封紧急情况援助公约》、《修正<核损害民事责任1963年维也纳公约)议定书》以及《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这样,若万一发生核事故,则从事故的早期通报、紧急援助,直至对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基金的来抓等,便都有了国际条约可供遵循。这对于尽可能地减轻核事故的后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上所列都属专门为安全地和平利用核能而签订的国际条约.此外,还有不少其他领域的但却与核能利用有关的国际条约,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简称《1972年伦教公约》以及《1972年伦敦公约1996年议定书》、《海洋生命安全公约》(Convention for theSafety of Life at Sea)、《南极条约》(The AntaretieTreaty)以及《防止从陆地污染海洋公约》(The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Lana一Based Sou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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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