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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ribery election
贿选
1.
Aiming at the phenomenon of bribery election of Chinese villager autonomy,our fathering system is not complete.
针对我国村民自治中的贿选现象,我国现在的治理制度还不完善。
2)  bribery elections
贿选
1.
On the base of practice,the essay gives "bribery elections" a preliminary definition,and explains the emergen.
然而在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现象严重危害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3)  bribery at an election
贿选
1.
We will point out the necessity and deficiency and countermeasure of judicial processing about the case of bribery at an election by the case investigation, individual interview and some other place cases.
本研究以村委会选举贿选案件为基点,通过对个案的调查研究、个别访谈、辅以其他地区村委会选举贿选案件的考察,提出村委会选举贿选案件司法处理的必要性、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并试图探讨司法救济对村委会选举乃至村民自治的规范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影响。
2.
This not only damages farmers basic democratic rights, but also affects the steadines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society, even of the whole society Bribery at an election is a problem demanding prompt solution.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现象已成为村民自治领域内的一个热点问题。
4)  Bribery Selection Constitution
贿选宪法
1.
On Cao Kun s “Bribery Selection Constitution” and its Value;
曹锟“贿选宪法”及其价值评价
5)  bribery problem
贿选问题
6)  Village officials'vote-buying
"村官"贿选
补充资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1974)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继1946、1963年之后制定的第 3部宪法。由共和国议会在各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的同意下于1974年 2月21日公布。包括序言和6个部分,406条。
  
  序言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第1部分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国家,是自愿联合的各民族和这些民族的社会主义共和国及社会主义自治省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力和自治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共同体,是劳动者和公民及各平等民族的社会主义自治共同体。
  
  第2部分规定了南斯拉夫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规定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行使权力并管理其他社会事务。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这一部分还对公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宪制和法制,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国防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 3部分规定了联邦中的关系和联邦的权利和义务。
  
  第4部分规定,联邦议会是社会自治机关和联邦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包括联邦院及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两院。联邦院由每个共和国各派30名和每个自治省各派20名自治组织和共同体以及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组成。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由每个共和国议会各派12名代表和每个自治省议会各派 8名代表组成。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最高集体领导机构,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 1名成员和作为当然成员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组成。共和国总统为联邦主席团主席;在共和国总统停止履行职务时,联邦主席团行使其全部权利和义务,而主席团副主席则成为主席团主席,直至他当选为副主席的任期届满时为止。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联邦执行委员会由联邦主席团提名,联邦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南斯拉夫除了设立联邦法院、联邦检察院之外,还设立宪法法院,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
  
  第5部分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第6部分为附则。
  
  1981年7月3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 8条,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规定:一切政权机关和自治机关实行集体工作、集体决定和集体负责制;如果宪法未另行规定,当选的和被任命的官员,其任期为4年以下,最多只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主席、副主席及两院主席的任期为1年;任何人不得连续两次当选为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南斯拉夫宪法法院的院长依次每年从一个共和国或自治省在该法院的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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