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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enure of grassland
草原产权
1.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unclear tenure of grassland takes account for misuse grassland materia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heories,the experiences from China and abroad.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提出草原产权不清是造成对草原资源滥用的重要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明晰草原产权是牧区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基础;同时,还提出了牧区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途径,即政府在明晰草原产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非政府组织则是重要推动力。
2)  grassland property right
草原财产权
3)  political power in steppe
草原政权
4)  grassland property
草原权属
1.
The existing grassland property includes ownership,use right and contract-manage right.
草原保护与草原权属制度密切相关。
5)  property rights of grassland
草场产权
6)  estimating grass production
草原估产
补充资料:草原产权


草原产权
property right of grassland

eaoyuan ehanquan草原产权(proPerty right of grassland)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派生的生产承包经营权。这是草原归谁拥有权、责、利,以法人资格对草原进行管理、建设和使用的首要问题,是实施草原法制的关键。 世界各国草原所有制及其产权,依社会制度不同,有以下几种形式:①草原属私人所有。所有者可对草原进行买卖、租赁或转让。②草原属国家(政府)所有。政府通过契约,可租给私人牧场主使用,在租赁期间牧场主拥有实际产权和法人资格,允许转让但不能买卖。③草原属全民公有或集体公有。政府或集体拥有单位,通过兴办国营牧场或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使用草原,经营使用者拥有实际产权和法人资格,不能买卖或转让。 中国在1949年前,草原牧区存在着牧主一农奴主或封建部落所有制等几种社会经济形态,草原除一部分属牧主、领主个人所有外,相当一部分名义上属领地、部落或寺庙共有,实际上是王公、贵族、农奴主或部落首领等通过特权掌握支配权,进行收租剥削,牧民实际上不占有草原。1949年后,在民主改革中废除了私有制和封建特权,把草原划分固定给国营牧场或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使用,实行了草原公有制。80年代以后,牧区在改革生产经营体制中,实行了“家畜户有户养,草场公有承包经营”和“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等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改革以来的实际情况,在第4~7条和第18条中,对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要点是:①“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即现阶段草原存在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②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其使用权同所有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并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③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或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在承包期间,生产经营者实际上拥有产权和法人资格。但对草原不能买卖或转让。④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或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都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生活。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白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李毓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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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