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ara-adverbial relative clauses
准副词性关系分句
2) nominal relative clause
名词性关系从句
1.
The deep structure of the nominal relative clause is different from its surface structure.
名词性关系从句的深层结构与其表层结构不一致。
4) adverbial non-SVO-sentence
副词性非主谓句
1.
In this article,we discuss the stipulations about adverbial non-SVO-sentence.
本文以“的确”为例,探讨汉语副词性非主谓句的成句规约,从三个角度进讨论:一、句法上要求具备自由性、语境依赖性;二、语义上具有可预测性及主观性;三、语用上是焦点算子及具备传信功能。
5) Word segmentation\Word attribute\Sentence analysis\Discourse marker
汉语分词\词性\汉语语句分析\关联词语
6) relative clause
关系分句
1.
The present thesis,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structures of English and Chinese in expressing relative clause(RC),demonstrates that English RC is a difficult point for the Chinese learners.
本文试从中英两种语言表达关系分句结构的不同入手,分析了英语关系分句是中国学生习得的一个难点,从语料库中获取中国大学生习得英语关系分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得出英语关系分句的习得与可及得性等级假设存在正相关,但假设中的间接宾语关系分句和所属格关系分句的分类存在问题,假设必须进行修改才具科学性。
2.
Ground information is believed to be correlated with presupposition, given information and relative clause while figure is believed to be correlated with assertion and new information.
人们通常认为背景信息和预设、已知信息、关系分句联系在一起,而图形则是和断言、新信息相关。
3.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udy the translation of English relative clauses at the textual level.
本文试图从篇章的角度探讨英语关系分句的翻译问题。
补充资料:亲子关系的准据法
在审理涉外亲子案件中,根据抵触规则的规定而适用的实体法。据以确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子关系(见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 由于亲子关系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准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收养等3种方式,从而其相应的准据法,也有婚生子女的准据法,准婚生的准据法,收养的准据法。
婚生子女的准据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对婚前受胎子女是否为婚生,夫死或离婚后所生子女在几个月内可以认为是婚生,否认婚生子女的条件和方式,婚姻无效时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认为是婚生,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的法律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英国,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美国一般依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住所地法,当双方住所地不同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以国籍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子女出生时其母之夫的本国法为准据法。这一抵触规则后来为日本、泰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以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共同属人法为准据法。法国则依子女出生时母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不知其母为谁时,则依子女的属人法。1928年美洲国家《布斯塔曼特法典》、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都以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在以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决定子女是否婚生时,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离婚或其父已死亡,则依其离婚或死亡时的属人法。过去一些国家曾认为亲子关系能否成立决定于婚姻效力,因此也曾以婚姻效力的准据法为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见结婚的准据法)。
准婚生的准据法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个别国家如新西兰,在法律上不区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准婚生手续。但在大部分国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条件或手续。一般有3种方式:①父母在子女出生后结婚。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因此而准婚生,英国等一些国家以结婚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奥地利等国则依父母双方的属人法,双方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婚生的法律。法国等国则依结婚时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或依父母任何一方的属人法,或依子女的属人法。②认领。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的单独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生母的共同行为,有的国家还规定认领必须与其生父生母结婚相配合,否则非婚生子女只能取得某些权利,而不能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认领的对象和方式各国也不完全相同。英国等国以认领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泰国则适用认领时生父的本国法,波兰等国适用认领时子女的本国法。日本则对于父母和子女分别适用其本国法。③请求认领。依当事人请求由法院宣告亲子关系,即寻求或确认生父或生母的行为。是否允许请求认领依法院地法,请求认领所适用的准据法依一般认领适用的法律。
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效力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及义务,即亲权,包括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前者如对子女的保护、教养、惩戒、抚养等,后者为对子女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等。涉外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如日本、泰国适用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对于亲子关系的成立及亲子关系效力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例如法国,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母的属人法,而亲子关系的一般法律效力,适用婚姻效力的准据法。目前趋势是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联邦德国对亲子关系都适用子女的本国法。
有些国家认为扶养义务超过亲权范围,另设抵触规则对准据法加以规定。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亲子关系依子女本国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请求权依父母的本国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制订有《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61)等。
由于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干预、亲子关系中属人法的适用往往受当地法律所限制、补充或代替,这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管(见保留条款)和强行法规较多。亲权中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如财产所在地法对财产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别规定时,须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关系,一般依生母的属人法。对生父的权利和义务,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规定依出生时生母本国法,英国规定依出生时生父住所地法;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依子女属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这些规定属于强行法规。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亲子关系案件时,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亲子关系,其成立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应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国外合法成立的亲子关系,只要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予以承认。华侨为中国公民,其亲子关系受中国法律支配。
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 由于亲子关系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非婚生子女准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收养等3种方式,从而其相应的准据法,也有婚生子女的准据法,准婚生的准据法,收养的准据法。
婚生子女的准据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对婚前受胎子女是否为婚生,夫死或离婚后所生子女在几个月内可以认为是婚生,否认婚生子女的条件和方式,婚姻无效时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认为是婚生,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的法律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英国,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美国一般依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住所地法,当双方住所地不同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以国籍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以子女出生时其母之夫的本国法为准据法。这一抵触规则后来为日本、泰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以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共同属人法为准据法。法国则依子女出生时母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不知其母为谁时,则依子女的属人法。1928年美洲国家《布斯塔曼特法典》、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劳动法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合同法律适用法》,都以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在以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决定子女是否婚生时,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离婚或其父已死亡,则依其离婚或死亡时的属人法。过去一些国家曾认为亲子关系能否成立决定于婚姻效力,因此也曾以婚姻效力的准据法为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见结婚的准据法)。
准婚生的准据法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个别国家如新西兰,在法律上不区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准婚生手续。但在大部分国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条件或手续。一般有3种方式:①父母在子女出生后结婚。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因此而准婚生,英国等一些国家以结婚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奥地利等国则依父母双方的属人法,双方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婚生的法律。法国等国则依结婚时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或依父母任何一方的属人法,或依子女的属人法。②认领。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的单独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生母的共同行为,有的国家还规定认领必须与其生父生母结婚相配合,否则非婚生子女只能取得某些权利,而不能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认领的对象和方式各国也不完全相同。英国等国以认领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泰国则适用认领时生父的本国法,波兰等国适用认领时子女的本国法。日本则对于父母和子女分别适用其本国法。③请求认领。依当事人请求由法院宣告亲子关系,即寻求或确认生父或生母的行为。是否允许请求认领依法院地法,请求认领所适用的准据法依一般认领适用的法律。
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子关系效力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及义务,即亲权,包括身份及财产两个方面。前者如对子女的保护、教养、惩戒、抚养等,后者为对子女财产的使用、收益、管理等。涉外亲子关系效力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如日本、泰国适用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有的国家对于亲子关系的成立及亲子关系效力适用不同的准据法。例如法国,亲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母的属人法,而亲子关系的一般法律效力,适用婚姻效力的准据法。目前趋势是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例如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联邦德国对亲子关系都适用子女的本国法。
有些国家认为扶养义务超过亲权范围,另设抵触规则对准据法加以规定。例如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亲子关系依子女本国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请求权依父母的本国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制订有《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56)、《儿童抚养义务决定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1961)等。
由于国家对家庭关系的干预、亲子关系中属人法的适用往往受当地法律所限制、补充或代替,这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管(见保留条款)和强行法规较多。亲权中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对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但如财产所在地法对财产的取得和行使有特别规定时,须受所在地法的限制。
非婚生子女和生母的关系,一般依生母的属人法。对生父的权利和义务,1896年德国《民法典施行法》规定依出生时生母本国法,英国规定依出生时生父住所地法;1978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依子女属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这些规定属于强行法规。中国法院在受理涉外亲子关系案件时,对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亲子关系,其成立及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应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国外合法成立的亲子关系,只要不违背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予以承认。华侨为中国公民,其亲子关系受中国法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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