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new legal science of positivism
新实证主义法学
4)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实证主义法学
1.
The judicial tradi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in western countries evolved on unique cultural background, and originated from the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西方形式主义司法有其独特的文化成因,根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判例法、法典化及司法的困难促进了司法的形式主义。
6) Post-positivism
后实证主义
1.
Application of Post-positivism Paradigm and Case Approach in Management;
“后实证主义”范式与案例研究法在管理学中的应用
2.
The post-positivism absorbed scientific reality theory and science hermeneutics as its key theoretical hypothesis and attempted to reestablish theoretical bases of psychology with some new dimension.
当前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复兴主要得益于“后实证主义”新范式的出现。
3.
It is successful because that the norm is based on the post-positivism which can direct China s higher education.
伯恩鲍姆所著的《大学运行模式——大学组织与领导的控制系统》树立了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学理研究的成功范式,其成功的基础在于它植根于后实证主义哲学,这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指明了方向,同时也预示着高等教育研究者必须转变思维方式,适应新挑战。
补充资料: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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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