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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qual Temperament tuning method
平均律分律法
2)  the egalitarian distribution law
平均分配律
3)  the average rate
平均律
4)  equal temperament
平均乐律
5)  legal equilibrium
法律均衡
1.
An analysis of the legal equilibrium;
法律均衡的制度经济学解析
6)  equipartition law
均分定律
补充资料:库律
      中国古代关于粮草、兵甲、财帛等物品仓库管理的法律。各朝代库律的名称不同,战国时有库法。秦代称仓律。藏律、效和内史杂中也有一些关于仓库管理的规定。
  
  秦代规定  仓律的规定颇为具体,如谷物与刍稾入仓,要记入簿籍,上报治粟内史。谷物存放,一般地方万石一积,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石一积。为便于发放,入库的谷子和黍子,要分别登记其产年,不同产品要加以区分。谷物入仓后要记明"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稾人某",然后由县令或县丞和仓库的以及乡的主管人共同封缄。出仓时县令要指派官吏参加,并要登记出仓人员的姓名。负责出仓的人员如非原入仓者,要对所存谷物加以称量,与题识相符才允许出仓。参加出仓的人员中途不得更换;粮食数量亏缺,由出仓人员赔偿,剩余则上缴。年末要统计出仓总数,记明"某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为便于掌握粮食发放数字,仓律规定,各县在上报仓库帐簿的同时,要报告领取口粮的名籍和其他费用;还规定了各类人员口粮、牲畜的饲料粮供应办法。仓库如因漏雨或其他缘故,致使粮食腐烂者,主管官员要受惩罚,由仓库的有关人员共同赔偿所损失的粮食。管理仓库的官吏免职离任,上级机构的主管官员要同离职者一起进行核验,并向新任者作出交代。新任的仓啬夫和佐、史要根据簿籍的登记对所存谷物加以称量,如发现有问题,应向县令报告。县令再派人重加称量。谷物有余者,缴官;不足,依法惩治造成损失的人员。藏律和效规定,仓库保管的器物要登记编号,并刻上永久的标识,如器物的编号与登记的簿籍不合或未刻永久的标识,主管官员要受惩罚。仓中收藏的皮革要经常曝晒、吹风。如保管不善被虫咬坏,也要惩罚主管人员。内史杂规定,贮藏谷物和刍稾的仓库要加高墙垣。人们不许靠近居住,非本机构的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平时不得将火种带进收藏器物和文书的府库。
  
  汉、魏、晋律均无库律。但史籍记载,汉律有"盗武库兵"、"放散官钱",魏律有"放散官钱",晋律有"主守自盗"等罪名,可知上述朝代也存在有关仓库管理的法律,但仅作为单行法规存在。
  
  梁、隋、唐、宋列入法典  将仓库管理的规定首先并入法典的是南北朝时期的梁。《梁律》二十篇中,专设仓库律一篇。隋《开皇律》将其与厩律合并,称厩库律,后为唐、宋律所因袭。《唐律疏议·厩库律》关于仓库管理的规定共十四条,主要是看守、保管和出、入仓等方面的内容。它规定:五品以下官吏出入库藏均要搜检,应搜检而不搜检,笞主管官吏二十,以故致盗者加重惩罚。主守不觉盗者,"五区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致盗者,各加一等,故纵者各与同罪。故纵赃满五十匹加役流,一百匹绞。主管官员如私自将官物借人,官吏和借者均要受惩罚。如有婚丧嫁娶经批准借官物,也要按时归还,事毕过十日不还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自服用者,加一等。如将所借物品丢失者,本人先报告,或依法赔偿,不报告则以丢失论处。各类财物应入官而入私,应入私而入官,各计所不应入数坐赃论,放散官物者坐赃论。《宋刑统》的规定与唐律同。
  
  明、清并入户律  明律一改隋、唐、宋法典的体例,在名例律之后以吏、户、礼、刑、兵、工六部分目,有关仓库管理的条款统并入户律。《大明律·户律》中有关仓律的规定共有二十四条。这些条款除因袭唐律有关仓库的看守、保管、苛税缴纳、出入库等规定之外,吸收了元代法律的有关规定,并总结了明开国以来的经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有:①收取税粮不得超过期限,超过规定时间半月以上不足者,提调官吏、里长和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以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吏处绞。②税粮一律以平斗缴收,仓库官吏多收者杖六十,附余粮计赃、重者坐赃论。税粮一律按规定的品种、规格缴收,不允许折价揽纳,如揽纳税粮,除纳足规定数额外,再于犯人名下追罚原数额的一半入官,监临主守揽纳者罪加二等。③仓库钱粮财物,不得虚出冒领,如出库钱粮不足数,监临主守通同有关官吏虚出凭据者,有关负责核查的官吏发现不足数而附同申报足备者,计虚出之数并赃以监守自盗论。负责检查的官吏如受财,计赃以枉法从重论。监守不按规定收纳钱粮,而折收其他财物并开予凭据者,以监守自盗论,纳税户知情者减二等。管军的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赃准盗论。④凡官府收支钱粮,必须专款、专物专用,不得挪移他用,即使挪移官用,也要并赃准监守自盗论。各官府及仓库某项钱粮有附余,要如实上报,如私将附余钱粮销补别项亏损瞒官作弊者,以监守自盗论。⑤主管财物和仓库的管吏均要相互监督,如知侵欺、盗用、借贷官用钱粮物品而不觉举者,分别情节轻重予以惩罚。总的看,明律有关仓库管理的法律规定,不仅条目比唐、宋律增多,而且刑罚大大加重,这反映了明代统治者对库律的重视。《大清律例》有关仓库管理的规定因袭明律,其分篇、条目以及内容都与明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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