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al and urgent danger to the legal interest
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
2) the danger of infringing the interest in law
侵害法益危险性
5) legal interest infringement
法益侵害
1.
According to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endency of objectvism in new criminal law,jeopardy of legal interest infringement should become the standard of the spectrum of establishment about impossible attempt.
从实现刑法机能及我国新刑法具有的客观主义倾向两个方面来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范围应以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为其认定标准。
2.
The spectrum of impossible attempt should be established 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 interest infringement.
不能犯未遂成立范围应以法益侵害原则来确定,这既是实现刑法机能的要求,也符合我国新刑法客观主义的立法理念。
6) realization of the risk
危险实现
1.
He takes the limits of traditional theory and the needs of modern society as the breakthrough point,put forwards the theory of objective imputation on the elements of creating risk and realization of the risk.
他以传统理论的局限性和现代社会的需要为切入点,展开以危险制造和危险实现为基本要素的客观归属论。
补充资料:现实主义法学派
20世纪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之一,以反对传统法学、强调对法应采取"现实"态度而得名。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在美国法学界中与以R.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派一起长期占据支配地位。主要代表人物有:J.N.弗兰克、K.N.卢埃林(1893~1962)、W.U.穆尔(1879~1949)和H.奥利芬特(1884~1939)等人。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两个著名法学家 O.W.霍姆斯和 J.C.格雷(1839~1915)因为都曾认为法就是法官的判决,所以在有些法学著作中也被列为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但作为一个法学派别来说,该派是在30年代由弗兰克、卢埃林等人创立的。
这一派人的共同点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和S.弗洛伊德(奥地利心理学家,1856~1939)心理学、行为主义心理学或病态心理学作为思想基础,认为法是不确定的,就具体情况而论,法只是法官或其他官员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往往以这些法官或官员的个性而定。该派内部又分为两派,即"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前者以卢埃林为代表,对"纸面上的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进行判决表示怀疑;后者以弗兰克为代表,对初审法院能准确确定事实表示怀疑。
就以实用主义作为哲学基础、反对传统法学、强调法的目的和效果、主张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等方面而论,现实主义法学派与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派十分相似,现实主义法学派事实上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一个支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被认为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极端"派,与庞德的"稳健"的社会学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主要差别是:该派认为法是不确定的,庞德则认为法既确定又不确定;该派认为法是法官等人的行为,庞德则认为法的概念极为广泛,包括规则、行为、秩序等;该派强调心理学因素对法的决定作用,庞德则认为心理学因素只是影响之一;该派强调研究法要根据经验而得的事实,庞德则认为除去事实之外,还应当强调理性和价值准则,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弗兰克、卢埃林等人已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30年代的极端立场,与庞德的观点趋于接近。同时,在方法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已日益由L.洛温格所首创的"司法科学调查"(jurimetrices)和G.A.舒伯特所首创的"司法行为科学"(judicial behavioralism)所取代,洛温格和舒伯特都强调应用电子计算机来预测法官的心理活动。
这一派人的共同点是,以实用主义哲学和S.弗洛伊德(奥地利心理学家,1856~1939)心理学、行为主义心理学或病态心理学作为思想基础,认为法是不确定的,就具体情况而论,法只是法官或其他官员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又往往以这些法官或官员的个性而定。该派内部又分为两派,即"规则怀疑论"和"事实怀疑论"。前者以卢埃林为代表,对"纸面上的法律规则"能指引法官进行判决表示怀疑;后者以弗兰克为代表,对初审法院能准确确定事实表示怀疑。
就以实用主义作为哲学基础、反对传统法学、强调法的目的和效果、主张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改革等方面而论,现实主义法学派与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学法学派十分相似,现实主义法学派事实上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一个支派,在西方法学著作中被认为是社会学法学派中的"极端"派,与庞德的"稳健"的社会学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主要差别是:该派认为法是不确定的,庞德则认为法既确定又不确定;该派认为法是法官等人的行为,庞德则认为法的概念极为广泛,包括规则、行为、秩序等;该派强调心理学因素对法的决定作用,庞德则认为心理学因素只是影响之一;该派强调研究法要根据经验而得的事实,庞德则认为除去事实之外,还应当强调理性和价值准则,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弗兰克、卢埃林等人已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30年代的极端立场,与庞德的观点趋于接近。同时,在方法上,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已日益由L.洛温格所首创的"司法科学调查"(jurimetrices)和G.A.舒伯特所首创的"司法行为科学"(judicial behavioralism)所取代,洛温格和舒伯特都强调应用电子计算机来预测法官的心理活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