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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ception to the requirement of informed consent
知情同意豁免
2)  Exceptions to the Requirement of Informed Consent
论知情同意的豁免
3)  informed consent
知情同意
1.
The conflict and relation between informed consent and medical privacy regulations;
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与联系
2.
A Re-exploration of the Reason of "Informed consent" Being Difficult to Enforce;
“知情同意”实施难原因研究综述
3.
Influential Factors And Strategies of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Informed Consent;
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知情同意”的影响因素与对策
4)  informed-consent
知情同意
1.
The purpose of informed-consent is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 of the patients effectively.
实施知情同意旨在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也是缓解医患关系 ,减少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
5)  exoneration by party autonomy
意思豁免
6)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知情同意权
1.
The "rejection" hit the weakness of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n the process of medical implementation.
因为丈夫拒签手术同意书而造成"一尸两命"的事件,"拒签"事件击中了医疗法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实施过程中的软肋。
2.
Methods: 225 inpatients who were different conditions were investigated on relevant condition of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patients’psychological condition before informed consent and after informed consent by using a combination.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对225例不同病情的住院患者进行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情况及知情同意前、后心理状况的调查,以家属知情组作为对照,对相关结果进行分析。
3.
In order to modify this,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has been entitled to the patient by law which intents to protect the disadvantaged and respect human rights.
医方与患方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造成了信息上的不对称,为修正此种不对称,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患者人权的尊重,法律赋予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它是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等终极价值的具体体现。
补充资料: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PriorInformedConsentProcedureforCertainTradeHazardousChemicalsandPesticidesinInternationalTradeRotterdam),简称《鹿特丹公约》(TheRotterdamConvention)或《PIC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及《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鹿特丹公约》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其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进口国有权获得其它国家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从而决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学品将来进口到本国,并将这一决定通知出口国。出口国将把进口国的决定通知本国出口部门并做出安排,确保本国出口部门货物的国际运输不在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下进行。进口国的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出口国。出口方需要通报进口方及其他成员其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需要通告其在处理严重危险化学品时面临的问题。计划出口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一方,在装运前需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方如出于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保证将最新的有关所出口化学品安全的数据发送给进口方。各方均应按照公约规定,对“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中涵盖的化学品和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加注明确的标签信息。各方开展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促进相关国家加强执行该公约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公约设立缔约方大会和秘书处。由缔约方大会在其第一次会议上设立一个附属机构-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缔约方大会任命。缔约方大会应确定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运作方式。而委员会则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方式提出建议。公约还规定了秘书处的职责。公约还就不遵守情事、争端的解决、公约的修正、附件的通过和修正、表决权、签署、加入和退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鹿特丹公约》于2005年6月20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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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