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lobal citiz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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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民
1.
If the conception of the global citizen with certain significance should be formed,the role of education is of particular imp.
如果要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全球公民的概念,那么教育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2) Global Citize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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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民资格
1.
Research on the Thought of Global Citizenship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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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基于文献研究,考察与分析全球公民教育思潮,追溯其历史渊源和发展历程,探讨全球公民资格观和全球公民教育观的特征及其影响。
3) global civi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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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民社会
1.
The Birth of Global Civil Society: The Historic Background, the Foundation of Practice and Its Cultural Significances;
“全球公民社会”的生成及文化意义——兼论“世界公民人格”与全球“公共价值”意识的内蕴
2.
Through exploring the impact of globalization,especially the rise of global civil society,on modern diplomatic instituti.
通过考察全球化特别是全球公民社会发展对现代外交制度的影响,可以把握现代外交制度转型的方向。
3.
The nation-state has been eroded, but it still takes a pride of place on organizing global economy, global politics, global civil society which is coming into being.
民族国家的架构尽管日益式微,但它在组织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政治和正在形成的全球公民社会中仍然占有首要地位。
4) Global Citizenship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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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民教育
5) Global Environmental Citizenship Program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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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公民方案
6) Globalization and Citize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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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公民资格
补充资料:《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简称《人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全文除前言外共17条,扼要列举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和宪法原则,1789年 8月20~26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后经局部修改作为序言冠于1791年颁布的宪法之首,实际上是制订宪法的基本原则。《宣言》受到17世纪英国革命时期平等派的《人民公约》和18世纪美国的独立宣言的启示,其哲学基础是J.洛克和 J.-J.卢梭等启蒙学者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思想。改变法国封建制度和社会不平等状况是资产阶级制订《人权宣言》的主要目的。(见彩图)
《宣言》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前言);"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主要寄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利"(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规定的社会,等于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颁布对法国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的传播在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随着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部分修改了《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 (第1条);人民享有劳动权、救济权、教育权(第2、11、22条);承认人民有起义权(第23条)。但是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共和三年(1795)宪法虽仍冠以《人权宣言》,但对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条被删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论自由,并在权利之外增加"义务"条款。《宣言》改称为《人权、公民权与义务宣言》。共和八年(1799)宪法则根本取消了《人权宣言》。直到1946年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确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并补充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等条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重申遵守《宣言》,并确认1946年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补充。
《宣言》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与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前言);"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1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2条);"一切主权的本原主要寄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利"(第3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7条);"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出版的自由"(第11条);"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规定的社会,等于没有宪法"(第16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第17条)。
《人权宣言》的颁布对法国大革命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它的传播在欧洲引起了强烈震动。随着革命的深入,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的宪法部分修改了《人权宣言》,规定"社会的目的是求得共同幸福" (第1条);人民享有劳动权、救济权、教育权(第2、11、22条);承认人民有起义权(第23条)。但是这部宪法并未实施。
共和三年(1795)宪法虽仍冠以《人权宣言》,但对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宣言》第1条被删去,既不提"共同幸福",也不提思想、言论自由,并在权利之外增加"义务"条款。《宣言》改称为《人权、公民权与义务宣言》。共和八年(1799)宪法则根本取消了《人权宣言》。直到1946年通过的第四共和国宪法才以"前言"形式再次明确规定人民的各种权利,并补充关于保障妇女、儿童权利等条款。1958年的第五共和国宪法重申遵守《宣言》,并确认1946年宪法对人权内容的补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