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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gree committee
学位委员会
1.
It has been pointed out in Essentials of Chinese Education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s mainly manag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and provincial government,but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egree and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the provincial-level degree committee has not given full play.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我国高等教育实行中央、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但在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过程中,省级地方学位委员会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  academic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
学位评定委员会
1.
The academic degree evaluation committee is not an organization of academic degree evaluation,but a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degree-conferring unit.
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是学位的评定机构 ,应当是学位授予单位中的管理机构 ,它的职责是批准学位 ,对学位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 ,这个机构的名称以学位委员会为宜。
3)  member of academic committee
学术委员会委员
4)  Academic Degrees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5)  academic committee
学术委员会
1.
On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the School Council and the Academic Committee
论高校校务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
2.
Universities must fully exert the role of their academic committees in universities strategic decision-making,overall planning,academic study and teching staff construction.
要强化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的战略决策、宏观规划、学术活动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6)  geo-philosophy committee
地学哲学委员会
补充资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10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并指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的工作;组织制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组织审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指导和检查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推动学位工作的改革,提出修改学位条例的建议。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到两次。有特殊需要可以由主任委员决定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

第六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议程,需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出,交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名以上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学位委员会提出有关学位工作的议项,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讨论,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提交学位委员会会议讨论。必要时可以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会议举行半个月以前将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议由学位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列入会议议程的讨论事项,在讨论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学位委员会会议同意,可暂不作决定,授权主任委员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或将会商后的意见提交下次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学位委员会休会期间,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对日常重要的学位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会议的各项决定,由学位办公室实施。秘书长负责领导学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向学位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学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