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arrative
叙亊
补充资料:《埃叙共同防御协定》


《埃叙共同防御协定》
Joint Defenc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gyptian Republic and the Syrian Republic

  Ai一Xu Gongtong Fangyu Xieding《埃叙共同防御协定》(Joint DefeoceAgreement between the Egy户tian RePoblie andth“今ri朋RePublic)埃及、叙利亚两国政府于1955年10月20日在大马士革签订。同年11月6日生效,有效期5年,并可延长5年。 协定由序言、13条正文和1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有:①对任何一缔约国的武装侵略,也被认为是对另一缔约国的侵略,后者保证立即予以援助,并采取包括使用武装力量在内的一切措施以击退侵略。②缔约双方保证未经另一方同意,决不同侵略者签订单独和约和缔结任何协定。③缔约国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或独立受到威胁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④双方同意设立一笔共同防御基金,其军事设备费用埃方负担65%,叙方负担35%。⑤条约规定设立下列机构:最高委员会,由双方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组成,负责确定联合司令部的组织、职权和任务,并有权任免总司令;军事委员会,为最高委员会咨询机构,由两国陆军参谋长组成,有权就军事规划、军事工业和军事交通等问题提出建议,并负责审查联合司令部拟制的军事计划;联合司令部为常设机构,包括总司令、参谋处和拨归该司令部管辖的部队;总司令应遵照最高委员会的指示制订共同防御计划,指挥所属部队。双方声明,两国签订的共同防御协定并不取消它们按照《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所承担自勺义务。 阿拉伯国家于1950年签订《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但缔约国之一的伊拉克却于1955年2月同土耳其签订与该约严重对立的《巴格达条约》。《埃叙共同防御协定》就是针对上述情况签订的。该协定生效不久,埃及武装部队总司令被任命为联合司令部总司令,埃及作战部长被任命为该司令部参谋一长。本协定1965年失效后,双方于1966年11月4日又缔结一项新的军事协定。(赵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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