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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ocedure for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行政指导程序
2)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行政指导
1.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Litigation of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认真对待行政指导诉权——行政指导可诉性比较研究
2.
On Nature of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Guidance and Legal Limits of Lawsuit;
浅析我国行政指导的性质及诉讼范围
3)  administrative direction
行政指导
1.
It makes legal effect indirectly and direction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legal act, there is a few of regulation on administrative direction, so we must set up all kinds of legal systems to make development of legal administrative direction.
行政指导是柔性的行政行为,它间接地产生法律后果,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
2.
As an important administrative method,administrative direction has been drawing atten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circle.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逐渐引起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关注,然而,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指导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尚未能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问题也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这既不利于对行政指导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更严重影响了行政指导在我国的发展。
4)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行政指导
1.
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should belong to the non-compulsory administrative action.
行政指导应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2.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market-oriented economy,the 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remedial measure of defects of market adjustment and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重要补救方法。
3.
As a way of moder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ve instruction has been improved with production socialization,changes of economic structure and social lifestyle.
行政指导作为现代行政的一种方法,是伴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是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行政现象。
5)  directing program
指导程序
6)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行政程序
1.
The Limi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论行政程序作用的有限性
2.
The First Regulation o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举——解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On the Institution of Lawyer Agent i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Justice;
行政程序、行政正义与律师代理制度
补充资料:关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往往是多方面的和复杂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必要的执法工作程序以及严格的工作制度,以适应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保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维护执法的严肃性。
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为了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各类违法建设活动执行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及时制止和登记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对于各类违法建设活动一经发现就及时有效地进行制止。
违法建设活动的具体措施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规范化的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违法建设活动登记,将违法建设活动所在的具体位置、发现时间、责令停止施工通知的送达时间等记录在案。
2.作出处罚决定
在确定有关违法建设活动对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影响程度,并据此作出进一步处罚决定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及时发出书面的违法处罚通知,通知有关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限期拆除、没收、罚款、规定的改正措施(如改建、改造的具体要求,补办或重办规划许可证件等)。处罚决定应注明罚款数额、期限和送达日期。由于处罚决定是可能引起的行政诉讼的主要依据之一,所以还必须注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
3.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期限内行使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服从上级主管机关的复议裁决;对于提起诉讼的,则有义务应诉,必须服从人民法院的裁决。如果有关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及时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人民法院通力合作,及时、适时地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国家财产受到更大损失。因此,有关当事人如果行使法定的申诉权利,也必须以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为前提。绝不允许在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同时继续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及时进行制止,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