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PO underpricing
IPO(首次公开发行)抑价
2)  IP
IP
1.
The research of IP network memory technology in PACS;
IP网络存储技术在PACS系统中的研究
2.
VoIP recording plan based on H.323 agreement;
一种基于H.323协议的VoIP录音方案及其实现
3.
Evolution of communication mode bases on IP in power system;
基于IP的电力系统通信模式的选择
3)  Internet Protocol
IP
1.
Introduction of new internet protocol IPV6;
新一代网络协议IPV6介绍
4)  IP/IP
IP/IP
1.
In this paper, with the VPN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in mind, we perform a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existing tunneling protocols including GRE, L2TP, IPSec and IP/IP.
本文结合VPN的实现要求 ,对现有的一些隧道协议 (包括GRE ,L2TP ,IPSec和IP/IP)进行了比较研究 ,并且提出了在现有条件下实现VPN的隧道协议的集成方
5)  IP in IP Encapsulation
IP in IP Encapsulation(IP封装IP)
6)  IP-CATV/CAVT-IP
IP-CATV/CAVT-IP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发行人
      法定的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负责的出版单位主持人,又称发行者。
  
  由于国家政权对出版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近代一些国家开始制订专门法规,对出版活动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责任等作出规定。在法规中以"发行人"为出版活动的主要当事人,始见于日本明治时代颁布的出版法。中国第 1个出版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颁布),把出版和发行联在一起称做"出版发行人"。
  
  1908年的 《大清报律》 开始有 "发行人" 称谓。1914年的《中华民国出版法》,把著作人、发行人、印刷人分开,指出:"发行人以贩卖文书图画营业者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权继承人得兼充之"。1937年国民党政府的《修正出版法》第 3条规定:"本法称发行人者,谓主办出版品之人"。当时的出版者大都自己总发行其出版物,发行人实际上也就是出版单位的主持人。
  
  法定发行人应负的义务、责任主要是:①发行人须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获得许可;②出版物上须载明发行人姓名、住址;③出版物发行前,发行人(或与著作人联名)须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或缴送样书备案;④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视情节轻重扣押出版物、停止出版物发行外,发行人须受罚款等处罚;⑤出版物内容违反出版法和其他法律、法令的,除视情节轻重没收出版物、禁止发行外,发行人连同著作人等其他有关人员须受民事、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有专门法规对发行人的定义、义务和责任作规定。一般已不用"发行人"称谓。1954年出版总署《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将出版者和发行者分开,规定版权页应记载:"出版者和印刷者的名称及所在地、发行者的名称。"这里的"发行者"仅表明其为负责该书总发行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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