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pplication system
适用体系
1.
The application system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a systematization with organic connections system designed,which formed according to certain normal sort combination by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act.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系是指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公序良俗的具体适用按照一定的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制度设计整体。
2) application
适用
1.
Comparison of Property Law and relevant laws and its application;
《物权法》与有关法律的比较及其适用
3) Apply
适用
1.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f type DK-1 braker applying in CIS brake system;
DK-1型制动机适用于CIS制动系统的初探
2.
On the apply of the Principle of Adverse Alteration Prohibition in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论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适用
3.
Discussion about effect of the people s procuratorate applying to the policy of the venial penalty;
论检察机关适用轻缓刑事政策之效果
4) applicable
适用
1.
and interprets how to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designing an applicable,economic and beautiful residedence in the overall play,the house type designing and Elevation design.
介绍了吉水苑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特点,阐述了如何在总平面规划,户型设计及立面设计中尽可能地满足于“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2.
In this situation, we should entrust more intension to the principles "applicable, economical, artistic in due course".
“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建筑方针在我国当前城乡建设高速发展的形势下,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
3.
It will make the uncertainty evaluation very easy and very applicable.
文章的示例有助于ISO/IEC17025体系实验室广泛做好不确定度评定,使不确定度评定由难化易,具有较强的适用意义。
5) suitable
适用
1.
Discussion on Suitable Personality Negative System of Corporation;
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否认适用探讨
2.
That is, keeping suitable design principle, suiting measures to local conditions, then turning disadvantage into advantage.
通过澳门何东体育馆的创作实践,探讨在地势跌宕的澳门旧城区设计体育馆和小学综合 体中,如何把握项目的特殊性,采取适用的设计原则,从而因地制宜,变不利条件为有利条件。
3.
Theoretically, scholars are sticking to their own opinions about many problems such as whether it is suitable for the minor to undertake the fine punishment and how to use the fine punishment, etc.
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罚金刑,这似乎与其普遍没有经济来源的状况相悖;理论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刑,如何适用罚金刑等问题,学者们也各执一词;我国现行刑法只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规定采取从宽责任原则,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其罚金刑的适用,但仍矛盾累累。
6) Applicability
适用
1.
Applicability Research on Spatial Modeling Methods for PRD Air Automatic Monitoring Data;
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自动监控网络数据空间模拟适用方法
2.
Applicability,Economy,Beauty and the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适用、经济、美观与住宅设计
3.
Consideration about our Residence across 50 Years——Rereading the Construction Policy:Applicability,Economy,and Attention to Beauty with the Possible Conditions;
横跨50年看我们的居住——“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建筑方针的重读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1960年第 9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于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国家和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这方面国际合作的公约。1961年10月5日公开签字,1969年2月生效。截至1981年3月1日,批准公约的国家有联邦德国、 奥地利、法国、 葡萄牙、卢森堡、瑞士、荷兰、南斯拉夫。在批准国家之间,这个公约代替了1902年6月12日的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
1956年第 8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修改海牙会议初期订立的关于亲属法方面的公约,并且决定首先修改1902年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该监护公约以适用未成年人本国法为指导思想,不能适应现代国际社会生活,而且由于近代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干预越来越多,需要调整国家间管辖权的抵触,因此公约称为《保护未成年人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适用于在缔约国内有惯常居所的未成年人,但缔约国可保留只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意义依其本国法及惯常居所地法的规定,保护事项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及监护,以及人身及财产方面的一切利益,但不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在内(见《儿童抚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管辖权 公约规定有权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机关为:
① 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的权力关系,不需要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介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关系,实质指根据未成年人本国法行使亲权及有法定监护权的人。这些人对未成年人首先采取保护措施。
② 在依未成年人本国法当然具有权力关系的人不能行使、放弃行使权力,或其保护措施不够时,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往往是当地机关的行政或社会职责,适用于一切居民。 ③ 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在下述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a)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求采取措施时;(b)事先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有关机关。这条规定使未成年人的本国与居所地国的管辖权达到平衡。
④ 特殊情况下的管辖权:(a)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严重威胁时,惯常居所地国可以不顾未成年人本国的管辖权而采取措施。但此时未成年人本国及其他缔约国无必须承认的义务。(b)在紧急情况下,所有的缔约国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些措施在依本公约有管辖权的机关采取行动时即应停止,但不妨碍其已经发生的效力。(c)缔约国可以保留该国判决离婚、婚姻无效及分居的机关有权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规定保护措施,但其他缔约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承认。
法律适用 有管辖权的机关在采取保护措施时,适用其各自的内国法(见《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决定承认公约》),保护青少年的法律,大都是强行法规,没有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惯常居所地变更时,未成年人本国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在新惯常居所地继续有效,但原惯常居所地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只在新惯常居所地未采取代替措施以前继续有效。新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采取代替措施时,应事先通知原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
国际合作 为使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取得实效,公约规定了三种国际合作形式:①互通消息。所有机关依公约规定采取措施后,应立即通知未成年人本国的有关机关,必要时也通知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的有关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直接接受及送出上述通知的机关。②交换意见。缔约国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时,如已有其他缔约国先已采取措施,应尽量先与后者交换意见以确保保护性措施的连续性。③直接合作。未成年人本国的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国的有关机关在取得未成年人财产所在地国的有关机关同意后,也可把自己所采取的措施委托后者实施。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