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tonement
赎免
补充资料:赎免
赎免

    中国古代刑法允许罪犯用财物赎罪,以免除其所应受的刑罚的制度。又称赎、赎刑。历代封建刑律中,赎免和罚金往往同时存在,但赎和罚的含义不同。罚是一种财产刑;赎是用财产代替刑罚。赎可以免去犯罪所判的刑牞但不能免去罪名。
   赎免始于夏代。适用于哪些罪刑,历代有所不同。秦律规定从“赎黥”到“赎死”,全部刑罚基本上都可以赎。但多数立法例加以限制,如限于杂犯死罪以下,或限于流罪或杖罪以下等。适用范围也因罪犯的身分地位而有所不同。
   明代的赎免分为律赎和例赎两种。律赎就是律文规定的收赎,不能增损。例赎是用条例规定的纳赎,可以因时变更。清代赎免分为3种:①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为限;②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③赎罪,“为律应决杖一百收赎余罪者而设”,即杖一百后,赎徒刑部分,有时一百杖也可以赎。《清会典》记述官员正妻、过失杀人的、徒限内年老的等7种人可以赎罪。此外,清代还有捐赎。它原是一种临时筹款办法,必须“叙其情罪”报请皇帝批准,数额不轻,如三品以上官员赎斩绞的,为12000两。
   历代赎罪物规定不一。古时用铜;秦以钱币和劳役;汉有粟、绢、金钱;晋与南朝兼用金、绢;北齐、北周用绢;隋、唐、宋用铜;辽时用铜或钱;金时可用马、牛、杂物代铜;元用中统钞;明代曾一度纳铜、马,而纳钞、钱、粮为常制,又有以力役运炭等法;清用银两。许多朝代对于官吏犯罪还允许以官爵抵罪或以薪俸赎罪(见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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