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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evelopment of farmer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中国农民组织建设
2)  China's elementary organization in the countryside
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3)  French peasants' organizations
法国农民组织
4)  peasan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农民中介组织
1.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essence of economics of peasan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based onthe theor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the theory of construction and transation-cost and putsforward three kinds of relation mode between peasant and peasant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company organization, cooperative mode and contractual relations.
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协约——规制结构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农民中介组织发育的经济学本质,揭示农民中介组织和农民的关系模式只能是三种:公司企业组织模式、合作社模式、合同关系模式。
5)  Chinese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中国农村建设
6)  new rural construction in China
中国新农村建设
补充资料:中国的依附农民
      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佃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交纳地租,并终生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业生产者的总称。他们与领主制经济中具有世袭性的农奴的身份地位类似,有的学者认为他们是地主制经济中的农奴。
  
  来源及特征  依附农的来源主要有三:①原来就不自由的奴隶;②国家的战士和地主所属的家兵;③原来自由的人通过投靠。他们租种地主的土地或耕种屯田,就成为国家或地主的依附农。依附农的特征是:他们租种土地所有者的土地,除交纳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外,并承担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土地所有者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身享有管辖惩处和役使的权力,有权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干涉他们的婚姻,可以迁移、转让甚至买卖他们。他们的社会等级地位多半低下,有些还被视为贱民。这种依附关系是终身的和世袭的,只能通过劳动者赎免或地主放免而终结,终结后,劳动者与旧主之间往往还残存着不平等的关系。
  
  两汉至唐代  两汉时代地主的"私属"和"徒附",其中佃田纳租的应是早期的依附农,不过其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太清楚。三国时,曹魏的屯田客和东吴荫庇客中的佃农,均属依附农。西晋政府颁布按官品荫人为佃客的法令,已有在数量上限制依附农之意。这类名为佃客的依附农,不属于国家编户,而附属在地主的户籍中。他们不向封建国家提供户调和徭役,而是对地主承担纳租和服役的义务。他们的社会地位高于奴婢而低于平民。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还存在有称为部曲的依附农。部、曲原是汉代国家军队中的两级编制单位,后来私人家兵也称部曲。私人的部曲只对主人承担义务,不受封建国家的直接调遣。如果他们也租种主人的土地,就成了依附农。这种关系可以世代相承。后来,这类部曲就逐渐地同佃客混同起来。也许是因此之故,唐律中有部曲法而无佃客法。唐律对部曲的身份地位有明确规定。部曲"身系于主","随主属贯","别无户籍";但部曲与奴婢不同,不能买卖,只在"转易部曲事人"时"听量酬衣食之直"。在得到主人许可,并经官府注销了他们的附籍,他们对主人的依附关系才能解除。
  
  宋元时代  宋代,佃客和部曲依附农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部曲在封建法典上依然存在,但部曲依附农在实际生活中已很罕见。佃客则地位上升,取得了国家编户的资格,他们被称为客户,以与有资财的主户相区别。一部分客户依然处于依附农的地位,可以随同土地的买卖而更换主人,被称为"随田佃客"或者"旁户"。大部分客户取得了迁移的自由,可以自择田主。依附农制趋于衰落。元代,随田佃客仍有存在,又在被征服人口中出现了名为"驱口"和"驱丁"的依附农,但是依附农制衰落的长期趋势并未改变。
  
  明清时代  许多地区仍有依附农存在。学者们较多研究的是皖南的佃仆。佃仆一词始见于宋,但其时具体情况不详。一般说,明清时代皖南的佃仆,都住主室,种主田,葬主山;他们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向主人缴纳实物或货币地租,并须服劳役。佃仆及其家属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迁移,不能过房出继,也不能自由出嫁自己的女儿,他们的寡妇也只能招赘而不能改嫁出去。他们没有出雇的自由,也没有出卖自身及一家人的自由,而地主则可以随同土地房屋而买卖转让他们,类似于宋元时代的随田佃客。此外,王府庄田上的钦赐佃户和世袭佃户,国家屯田上的军籍佃户,皇庄旗地上的包衣壮丁等,也都属于依附农这个范畴。明清时代,在整个封建地主制经济中,依附农的地位虽然不容忽视,总的数量却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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