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isting of Growth Enterprises
创业企业上市
3) listed companies
上市企业
1.
Study on Syst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中国上市企业公司治理制度研究
2.
Starting with this second report, the operational status of 15 listed companies will be describedcompany by company, providing lessons from both successes and failures.
在“我国农药上市企业运营状况(一)”中,通过对国内农药上市企业的年报分析,总结归纳了我国农药行业部分财务指标的行业平均值。
3.
Then based on data of valid samples, it ranks 50 best companies out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according to their value creating ability, and analyzes the value creation tendency of the 50 best compaines and the trade characteristics.
本文首先介绍了创值理论的发展背景及其与创利理论的差异 ,指出创值理论的基本原理及测算模型 ;然后在有效样本数据的基础上对中国上市企业的创值能力进行 5 0强排序 ,并分析了 5 0强创值能力的趋势及行业特点 ;最后探讨了创值理论对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意义。
4) listing enterprises
上市企业
1.
Especially the listing enterprises, some of which have obtained a large amount of capital through direct finance and entered into continuous growth period.
对企业成长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受到理论界和企业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上市企业的成长,在经历初期的快速成长后,通过上市直接融资获得了大量的发展资金,企业进入了持续成长时期,但部分企业不能把握上市的良好契机,无法享受快速成长带来的经济效应;更有大量的上市企业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快速成长之后陷入成长停滞和成长失衡的困境,持续成长乏力,从而很快从上市的辉煌濒临破产的边缘。
5) Company Listing
企业上市
1.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 for WeiFang Company Listing Service Platform;
潍坊企业上市服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6) Listed Company
上市企业
1.
It demonstrate if western theory of capital structure can explain Chinese listed company, especially the listed private enterprises use the statistic tools such as t-test, regulation.
本文以西方资本结构理论为理论基础,以浙江民营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的现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延伸到中国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并就融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建议对策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