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场地(见第5页比赛场地示意图)
1.1 比赛场地为长方形:
a. 长91.40米(100码);
b. 宽55.00米(60码);
c. 按比赛场地示意图清楚地划线,以白色为宜。
1.2 所有标志线均为75毫米(3吋)宽。它们属于比赛场地的一部分,应按全长划出:
a. 场地周边的两条长线(91.40米)称为边线;
b. 场地周边的两条短线(55.00米)称为端线;
c. 端线上两个球门柱之间的部分称为球门线。
端线外和边线外应分别留出至少5米和4米的缓冲地带。
1.3 其它标志线:
a. 连接两条边线的中线;
b. 连接两条边线的两条22.9米(25码)线:该线靠近中线的一沿至近侧端线外沿的距离为22.90米(25码);
25码线与相关的边线和端线所包含的区域,包括25码线本身,称为25码区。
c. 在每条边线的外侧分别划出平行于端线、长300毫米的标志线,标志线靠近中线的一沿至端线外沿的距离为14.63米(16码);
d. 在每条边线的外侧分别划出平行于端线、长300毫米的标志线,标志线靠近中线的一沿至端线外沿的距离为5米;
e. 在球门柱两侧的端线外侧、距近端球门柱外沿5米和10米处分别划出300长毫米的标志线(上述距离均为标志线外沿至球门柱外沿的距离);
规则1.3c、d、e规定的标志线已由场内移至场外,自2001年起实行。同时,规则1.3e中的尺寸也已改为公制。这些修订的规则适用于所有新建的和重新划线的场地。不过,按过去的规则划好的场地可以继续使用。
f. 在端线外侧、距端线中点1.83米处分别划出150毫米长的标志线(上述距离为标志线内沿至端线中点的距离);
g. 在球门的正前方划出一个直径为150毫米的罚球点,该点的中心至球门线内沿的距离为6.40米(7码)。
1.4 射门弧:
a. 在端线的中点正前方、平行于端线、距端线14.63米(16码)处划出一条3.66米(4码)长的标志线(上述距离为标志线外沿至端线外沿的距离);
b. 以相对的球门柱的内侧前角为圆心,向两侧延伸该线,使其与端线相交,各形成一个1/4圆;
c. 这些线称为弧线,它们所含的空间,包括它们本身,称为射门弧(在规则中简称为“弧”);
d. 在距弧线外沿5米处划出虚线。射门弧外沿与虚选外沿之间的距离为5米。每段实线长300毫米,两段实线之间的距离为3米。弧线正前方为虚线的实体部分,与端线相交处为虚线的空白部分。
自2000年6月1日起,已经要求国际比赛的场地必须有这些虚线。其它比赛是否采用,由各国协会自行决定。
1.5 除本规则规定的各标志线外,比赛场地上不得有其它任何标志线。
1.6 标志旗杆:
a. 高1.20至1.50米;
b. 置于场地的各角;
c. 必须保证运动员的安全;
d. 如果是不能折断的,应置于弹簧座上;
e. 必须有标志旗,标志旗的长和宽不超过300毫米。
关于比赛场地的具体划法,可向国际曲联布鲁塞尔总部索取有关资料。
2. 球门
2.1位于端线的中间:
a. 立柱和横梁为白色、长方形,宽51毫米,厚75毫米;
b. 两根球门立柱的内距为3.66米;
c. 球门立柱必须置于球门线外的标志线上,正面与球门线外沿相接;
d. 横梁固定于立柱上,距地面的内距为2.14米(7呎);
e. 立柱的高度不超过横梁;
f. 横梁的宽度不超过立柱;
g. 球门在横梁处的深度不得少于0.91米,在地面处的深度不得少于1.22米。
2.2侧挡板:
a. 长1.2米(最小值),高460毫米(18吋);
b. 置于地面上,与端线成直角,固定于立柱的背面,与后挡板的两端相接,厚度不超过立柱的宽度;
c. 内侧漆成深色。
2.3后挡板:
a.长3.66米,高460毫米;
d. 置于地面上,与侧挡板的两个后端相接;
e. 内侧漆成深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