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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arative conclusion
比较结论
2)  reasoning comparation
论证比较
3)  theoretical comparison
理论比较
4)  comparison theory
比较理论
1.
The comparison theory and the interaction theory, the main traditional views of metaphor, both give a semantic account of the meaning of metaphor, which is obviously not sufficient in explaining the metaphorical meaning.
传统隐喻理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比较理论和互动理论都从纯粹的语义学角度解释隐喻。
5)  compare and discuss
比较论析
6)  Comaration
比较论
补充资料: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鉴定制度,中国早在睡虎地秦简中就已有记载,西方在罗马法中也已开始出现。到了近代和现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鉴定在诉讼中已被广泛采用。它在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帮助侦查、审判人员判断案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诉讼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会计鉴定,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技术鉴定。
  
  大陆法系国家把鉴定人和证人加以区别,把鉴定结论作为独立的证据。它们认为,鉴定人不同于证人:①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可由他人代替,鉴定人则是在案件发生后指定,可以更替;②鉴定人必须有专门知识或技能,证人则无需这个条件;③证人陈述的是他所知道的案件事实,鉴定人提供的则是他运用专门知识对事实作出的分析结论。大陆法系国家指定鉴定人的权力属于侦查、审判官员。但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鉴定人除由法院选定外,被告人可自行选定鉴定人,并可直接传唤到庭,由法庭询问。联邦德国、日本等国还有鉴定人回避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将鉴定人与证人分开,鉴定人被称为专家证人,按普通证人对待;鉴定结论被视为证人的意见证据。鉴定人由当事人选定,并用与其他证人相同的方法传唤到法院。在中国,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独立的证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88条)。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依法要求鉴定人回避(第23、25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第89条),"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90条)。法庭审理中,鉴定人应到庭陈述鉴定结论及其根据和理由;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对该申请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115、1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需要解决专门性问题时,有关部门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指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鉴定的其他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大体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8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鉴定虽是一种科学活动,仍可能发生错误。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应注意鉴定人是否具备应有的专门知识和技能,鉴定人掌握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是否合乎逻辑,有无矛盾等。还应将鉴定结论联系全案其他证据分析对照,不得仅凭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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