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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uassi-equilibrium
准均衡
2)  equalization criterion
均衡准则
1.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rinciple and equalization criterion of blind equalization technology,introduces its development,and devotes the further study way.
分析了盲均衡技术的工作原理和均衡准则 ,介绍了其发展历程 ,提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
3)  isostatic datum
均衡基准
4)  semi-separating equilibrium
准分离均衡
1.
Because of converse selection caused by in- formation asymmetry in M&A market,the M&A will appear the following three different market equilibriums, namely separating equilibrium,pooling equilibrium,semi-separating equilibrium,only separating equilibrium is the most ideal and efficient equilibrium.
由于企业并购双方信息不对称性所导致的逆向选择,企业并购市场会出现分离均衡、混同均衡和准分离均衡三种状态,其中只有分离均衡是最理想和最有效率的均衡。
2.
Here I mainly analysis the process of Signaling Game of pricing for merge and acquisition, and lodge the separating equilibrium, the pooling equilibrium, the semi-separating equilibrium that using theory of signing Game.
主要分析了并购定价的信号博弈过程,并利用信号博弈分析了并购定价博弈的分离均衡、混同均衡、准分离均衡,同时还考虑了后验信念调整的具体情况。
5)  ostatic displacement
准均衡位移
6)  flux isostatic datu
通量均衡基准
1.
On the basis of the flux isostatic datum,a dynamical model,by which the crust vertical movement can be described is established.
介绍了地壳垂直运动的均衡理论 ,基于全球通量均衡基准 ,建立了任意坐标系下描述地壳垂直运动的动力学模型。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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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