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
您的位置:首页 -> 词典 -> 准再入行为
1)  quasi-reentrant behavior
准再入行为
2)  reentry behavior
再进入行为
3)  second-entering-type spin glass behavior
再入型自旋玻璃行为
4)  reentry flight
再入飞行
1.
Angle-of-attack and sideslip-angle estimation of reentry capsules of spacecraft in reentry flight;
飞船返回舱再入飞行迎角和侧滑角估计
2.
According to the computer virtual simulation of reentry flight of spacecraft, several mechanics problems of the simulation were discussed.
本文针对航天器再入飞行仿真的研究,就仿真中的几个力学问题,讨论了如何建立合理的物理模型和数学模型,再入飞行仿真主要涉及刚体运动的飞行轨迹计算模型;涉及激波、表面压力、摩擦阻力、粘性干扰等因素的气动力计算模型;涉及边界层厚度、转捩、传热和物面粗糙度、辐射传热等因素的气动热计算模型;涉及结构强度、动态特性、稳定性、热应力等因素的有限元计算模型;涉及硅基和碳基防热材料、防热层温度分布等因素的热化学烧蚀模型;涉及天气严重环境指数、粒子与激波层干扰、粒子运动特性等因素的粒子侵蚀模型;涉及瞬时外形变化、气动特性变化、累积质量损失等因素的总体参数计算模型;其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对绕流流场计算、转捩准则选择、结构响应跟踪、瞬时外形圆整等问题的处理,才能使再入飞行仿真顺利进行到再入落地,而且仿真结果具有很好的可信度。
5)  entry [英]['entri]  [美]['ɛntrɪ]
进入行为
1.
Profit Margin and Entry: Case Studies of Iron & Steel Industry;
中国钢铁产业企业进入行为研究
2.
In this paper,we first comment on the archival literatures about the driving forces and the impacts of entry,then propose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本文评述了研究企业进入行为的影响因素和市场效应的相关国内外文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研究企业进入与行业利润率之间双向动态关系的分析框架。
6)  intrusion action
入侵行为
1.
Network state based on intrusion action describe and storage method;
基于网络状态的入侵行为描述及存储方法
补充资料:准契约的准据法
      准契约为契约以外的债务关系,即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就大多数国家而言,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其准据法没有区别;有的法律将两者分别加以规定,其准据法也有所不同。
  
  事实发生地法  依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准契约的准据法为事实发生地法。其理由在于准契约既然由于一方的行为或事实所产生,无因管理行为的实施地、不当得利的给付地就是这种法律关系的所在地,当然是最自然的连结因素(见连结根据),这是一个客观的,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因素,也是实际上最方便的因素,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有正当原因和是否发生债务关系,只能根据这个地方的法律的规定。
  
  支配原来法律关系的法律  如果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不是由一个独立的行为或事实所构成,而是由原先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产生,例如由于代理人的越权或代理关系消灭后所产生的无因管理,由于买卖合同无效或被取消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时就应适用原来支配代理关系及买卖合同的法律来处理这种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即适用支配其所由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而不适用事实发生地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发生地只是一个偶然的连结因素,而原先的法律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1940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民法条约》第43条末句,和《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2条,都采取这个主张。
  
  其他法律  由于侵权行为和准契约都由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造成,二者虽有违法与不违法之分,但有的国家对二者不加区别,二者的准据法也没有区别。例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前加编第25条规定,以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为准契约的准据法。在分别规定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的法律中,例如《布斯塔曼特法典》,则规定无因管理依事实发生地法,而不当得利首先依各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无共同属人法时才依给付地法。这种见解受19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法系影响,是扩大属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反映。
  
  判断无因管理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物权效果,以及财产权是否已经取得或消灭,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